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3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永宏       陳宗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1108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DENSO」商標汽車零件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9年偵字第11108 號被告江永宏、陳宗 仁違反商標法犯行,業於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2月24日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之仿冒「DENSO 」商標汽車零件1 件(本署99年保管字第5272號),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29日經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7 月1 日 起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 、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 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 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 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 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 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 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 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 ,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 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為第98條,且酌將文 字修正,是規範範圍並無變更,非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稱 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被 告2 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99年12月24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10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扣案之仿冒「DENS O 」商標汽車零件1 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保管 字第5272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及扣案 物照片、台灣電綜股份有限公司汽車用啟動馬達正廠品仿冒 品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 年4 月14日(95)智商0970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稽 (見偵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48頁至第49 頁、第9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除聲請意旨第二部分第11行所載「EDNSO 」,應更正為「 DENSO 」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