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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0號 第三人 即 百琍國際有限公司 財產所有人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清 算 人 廖騰恩 第三人 即 奇摩長江科技有限公司 財產所有人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清 算 人 林瑞豈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20 號被告許祈文等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 主 文 百琍國際有限公司、奇摩長江科技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 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 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 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 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 定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 三人未為第1 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 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關於被告許祈文、邱仲銨與共同被告廖騰恩涉犯 之如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中之如附表編號二編號2 、 3 所示詐取貸款之犯行,因該等貸款分別係由第三人即百琍 國際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下稱百琍公司) 向華泰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東湖分行申請,所 得貸款則分別匯入百琍公司於前開銀行開立之帳戶內,有第 一商業銀行放款貸放傳票、華泰商業銀行民國103 年7 月1 日(103 )華泰總士林字第06429 號函所附百琍公司帳戶交 易明細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 586 號卷六第310 頁、本訴即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案件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1852 卷三 十二第134 頁);又關於被告許祈文、邱仲銨、蕭侑霖與共 同被告蘇麗雯涉犯之如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中之如附 表三各編號所示向各銀行詐取信用狀融資款項之犯行,因該 等信用狀分別係由第三人即百琍公司、奇摩長江科技有限公 司(業經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下稱奇摩長江公司)向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中和分行、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行及華泰商業 銀行士林分行申請,且依前開被告之供述,參照卷附百琍公 司、台達有限公司等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本件檢警在 百琍公司搜索查扣之百琍公司、奇摩長江公司記帳資料等證 據,堪認前開銀行受騙核撥之款項有匯回百琍公司、奇摩長 江公司帳戶而為該等公司取得之嫌;是以,如被告許祈文、 邱仲銨、蕭侑霖等人成立檢察官追加起訴之前開詐欺取財犯 行,而須依法沒收其等之犯罪所得,因前述匯入第三人百琍 公司、奇摩長江公司帳戶內之款項可能係因被告許祈文、邱 仲銨、蕭侑霖等人為第三人百琍公司、奇摩長江公司實行違 法行為而為該等公司所取得、或第三人百琍公司、奇摩長江 公司因被告許祈文、邱仲銨、蕭侑霖等人違法行為無償取得 ,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本件沒收之對象與範圍即可能包 括第三人百琍公司、奇摩長江公司因被告許祈文、邱仲銨、 蕭侑霖等人向前開銀行詐取款項而匯入其等帳戶內部分。是 以,為釐清本案有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各款規定沒 收犯罪所得之情形,及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 程序主體地位,使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 以保障其等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第三人百琍公司、 奇摩長江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 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104 年度訴字第220 號被告 許祈文等人涉詐欺等案件,已於106 年5 月17日、同年月24 日、同年6 月7 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訂於同年6 月21日上午 9 時30分、同年7 月5 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 審判程序,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百琍公司、奇摩長江公司應 於收受通知後到庭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 。又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 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品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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