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村
選任辯護人 林耀泉
律師
黃于庭律師
林宗翰律師
被 告 施宗助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
字第285 、286 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
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宗助共同犯如附表四各編號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
累犯
,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
刑壹年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貳拾伍枚均
沒收。
陳柏村共同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
至17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貳拾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施宗助前因
詐欺案件( 共26罪)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
度易字第1210號判決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
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 年,復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18號判決駁回
上
訴確定,嗣於民國97年10月7 日入監執行,98年5 月22日
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陳柏村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9年度
審易字第2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緩刑3 年,100 年
4 月11日判決確定( 本件行為時之102 年間仍在緩刑
期間,
不構成累犯) 。
二、施宗助、陳柏村與游騰漢( 另行
通緝) 、郭泰民(現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005號案審理中)及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店長之成年男子,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
有,分別基於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
私
文書之共同
犯意聯絡,先由游騰漢於102 年7 月2 日在臺北
市○○區○○街○○巷○○號1 樓設立峻能企業社,且為隱匿其
為峻能企業社實際負責人之身分以脫免刑責,經由施宗助居
中介紹識郭泰民,經郭泰民之同意,以每月新臺幣( 下同)3
萬元之代價,登記郭泰民為名義負責人,並向臺北市第五信
用合作社松山分社申請開設帳號000000000 號支票存款帳戶
,以申請支票供游騰漢使用,作為峻能企業社下述偽以支付
貨款詐騙貨物之用。游騰漢、林店長、施宗助及陳柏村等人
均明知峻能企業社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娜亞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娜亞公司)、達慶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達慶公司
)、羽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羽和公司)、華昕資訊有
限公司(下稱華昕公司)、緯騰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緯騰公
司)、兄弟事務機器有限公司(下稱兄弟公司)、戰國策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戰國策公司)等訂購貨品,係偽以購
買方式詐騙上開公司出貨,
渠等並無意支付貨款,竟由游騰
漢、林店長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訂購時間,向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之公司連絡訂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貨品、數量及
金額,並約定以現金或開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支票支付
貨款,致上開公司均
陷於錯誤,依約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貨
品分別交付游騰漢、施宗助、陳柏村等人領取收受,並請游
騰漢、施宗助及陳柏村於各該公司之出貨單、銷貨單或報價
單上之「客戶簽收」欄位簽名,用以表示渠等業已領收貨品
無訛。
詎游騰漢、施宗助、陳柏村出面與上開公司接洽領取
貨品時,為避免渠等之真實姓名曝光而遭警方追查,由游騰
漢於出面領取附表一編號17所示貨品時佯稱係「李志文」,
並於附表二編號9 所示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位,
偽簽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李」署名1 枚,用以表示「李
志文」本人已收受貨品之意,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後,將維
修報價單交還華昕公司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李
志文」及華昕公司對客戶簽收貨品管理之正確性;由陳柏村
出面領取附表一編號3 、5 、10、11、12、14、19、23、26
所示貨品時佯稱係「李志文」,出示「李志文」之名片,並
於附表二編號1 、2 、4 至7 、11、15、17所示之出貨單、
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簽如附表
二編號1 、2 、4 至7 、11、15、17所示之「李」署名各1
枚,均用以表示「李志文」本人已收受貨品之意,以此方式
偽造私文書後,將上開單據交還娜亞、達慶、羽和、華昕、
緯騰、兄弟等公司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李志文」
及上開公司對客戶簽收貨品管理之正確性;由施宗助出面於
領取附表一編號2 、4 、6 至9 、13、15、16、18、20、21
、22、24、25、27至34所示貨品時佯稱係「毛慶豐」或「李
志文」,並於附表二編號3 、8 、10、12、13、14、16、18
、19、20所示之出貨單、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
收」欄位上,偽簽如附表二編號3 、8 、10、12、13、14、
16、18、19、20所示之署名各1 枚,均用以表示「毛慶豐」
或「李志文」本人已收受貨品之意,以此方式偽造私文書後
,將上開單據交還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
戰國策等公司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毛慶豐」、
「李志文」及上開公司對客戶簽收貨品管理之正確性。嗣娜
亞公司、達慶公司、華昕公司、緯騰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之
票據屆期提示遭拒,且羽和公司、兄弟公司、戰國策公司遲
未收到貨款,
乃於102 年10月上旬,分別派人前往峻能企業
社查看,發現人去樓空,且營運設備遭搬離,始知受騙。
二、案經娜亞、達慶、華昕、緯騰、羽和、兄弟、戰國策等公司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及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施宗助、陳柏村所犯非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陳柏村、施宗助就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
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
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柏村於104 年3 月4 日本院準備程
序(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6號卷,下稱本院訴56卷,第59頁
) 、104 年4 月13日本院準備程序( 本院訴56卷第153 頁至
背面) 、104 年5 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本院訴56卷
第171 至172 頁背面、第175 頁背面、第184 頁、第186 頁
背面至187 頁背面)
自白在卷,以及被告施宗助於104 年4
月13日本院準備程序( 本院訴56卷第154 頁至背面) 、104
年5 月15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本院訴56卷第171 至172
頁背面、第175 頁背面、第185 頁背面至186 頁背面、第18
7 頁背面) 自白在卷,並據共犯郭泰民
另案於103 年1 月6
日
檢察事務官詢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
字第285 號卷,下稱偵續285 卷,第88至90頁)、103 年2
月13日偵訊(偵續285 卷第91至94頁)、103 年3 月27日偵
訊(偵續285 卷第101 頁)、103 年9 月21日偵訊(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緝字第739 號卷第21至22頁)
坦認在卷,復據娜亞公司
告訴代理人歐陽廷昇於102 年10月
3 日警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3351
號影卷,下稱偵13351 卷,第101 至103 頁)、102 年10月
18日警詢(偵13351 卷第104 至106 頁)、103 年1 月27日
偵訊(偵13351 卷第355 至356 頁)、達慶公司
告訴代理人
蘇于玲於102 年10月8 日警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 年度偵字第13365 號卷,下稱偵13365 卷,第30至32頁)
、103 年1 月10日警詢(偵13365 卷第77至79頁)、羽和公
司告訴代理人莊彩翎於102 年10月9 日警詢(偵13351 卷第
139 至141 頁)、102 年10月18日警詢(偵13351 卷第142
至145 頁)、103 年1 月27日偵訊(偵13351 卷第357 頁)
、華昕公司告訴代理人曾題川於102 年10月4 日警詢(偵13
351 卷第187 至189 頁) 、102 年10月18日警詢(偵13351
卷第190 至192 頁)、103 年1 月27日偵訊(偵13351 卷第
356 至357 頁)、本院104 年4 月13日準備程序( 本院訴56
卷第153 頁背面) 、緯騰公司告訴代理人袁明德於102 年10
月16日警詢(偵13351 卷第233 至235 頁)、102 年10月30
日警詢(偵13351 卷第236 至238 頁)、兄弟公司告訴代理
人林榮光於102 年10月14日警詢(偵13351 卷第253 至255
頁)、102 年10月30日警詢(偵13351 卷第257 至259 頁)
及戰國策公司告訴代理人吳敏劭( 原名吳怡佩) 於102 年10
月4 日警詢(偵13351 卷第271 至274 頁)、102 年10月24
日警詢(偵13351 卷第276 至278 頁)、103 年1 月27日偵
訊(偵13351 卷第357 至358 頁)及本院104 年4 月13日準
備程序( 本院訴56卷第153 頁背面) 指述明確,另有郭泰民
、李志文名片各1 紙(偵13351 卷第147 頁)、郭泰民與何
淑瑛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切結書各乙份(偵13351 卷第
26至31頁)、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103 年4 月9 日北市五
信社松字第025 號函附峻能企業社之帳號000000000 號帳戶
申請資料及自開立起
迄今之交易明細乙份(偵13351 卷第38
4 至401 頁)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
書證附卷
可稽,足認被
告兩人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
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陳柏村及施宗助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行堪
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
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人冒用或虛捏
他人名義,而製作該不實名義之文書為
構成要件;又刑法處
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
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
足以生損害
於
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
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
成立(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113 號
判例、同院31年上字第
1505號判例、95年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在出
貨單、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位上簽名,
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
具名者領收貨品之意,其性質等同開立收據,
核屬刑法第21
0 條
所稱之私文書。
㈡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 條
,並增訂第339 條之4 ,自同日生效施行。增訂之刑法第33
9 條之4 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
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
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本案被告行為時,尚無上開規定,依刑法第1 條
罪刑法
定原則,自不
適用上開規定
予以處罰。又修正後之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將罰金額度從修正前
之3 萬元提高至50萬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
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
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㈢核被告施宗助、陳柏村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3 、5 、6 、10至14、16
至24、26、32至34部分,均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出貨單、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上
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造署名之行為,皆係偽造私文書之
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該偽造之
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等人
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
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僅記載被告「陳柏村佯稱是『李志文』、施宗
助佯稱是『毛慶豐』」,並未進一步記載渠等於出貨單、銷
貨單或維修報價單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造署名之事實)
,惟
公訴檢察官業於104 年3 月5 日
補充理由書中修
正犯罪
事實而載明被告兩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且行使偽
造私文書部分之犯行與已起訴並經認定有罪之詐欺取財犯行
間,有
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 詳下述) ,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附此敘明。
㈣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
上字第3110號判例要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成立,
祇須具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
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
例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
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
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
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
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
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
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
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
立共同正犯。經查,本案游騰漢、郭泰民、林店長、施宗助
及陳柏村等人,偽以購貨的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
人公司,渠等之間分工明確;就詐騙戰國策公司部分,皆係
被告施宗助出面領取貨物( 被告陳柏村並未參與詐騙被害人
戰國策公司部分,此復經公訴檢察官於104 年5 月15日本院
準備程序陳明在卷,參見本院訴56卷第172 頁) ;就詐騙被
害人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公司部分,被告
施宗助、陳柏村均有出面向被害人公司領取貨物,雖對於各
該被害人之多次詐騙犯行,被告施宗助、陳柏村僅有參與部
分出面領貨行為,惟渠等與游騰漢、郭泰民、林店長等人為
詐騙被害人而彼此分工,
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
的。
參諸上開說明,被告施宗助、陳柏村就詐騙娜亞、達慶
、羽和、華昕、緯騰、兄弟公司部分,被告施宗助另就詐騙
戰國策公司部分,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各該被害人全部
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被告施宗助、陳柏村就被害人
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公司部分,被告施宗
助就戰國策公司部分,與游騰漢、郭泰民、林店長等人間,
均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㈤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
例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如附
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對娜亞公司6 次、如附表一編號7 至10
所示對達慶公司4 次、如附表一編號11至16所示對羽和公司
6 次、如附表一編號17至21所示對華昕公司5 次、如附表一
編號22至24所示對緯騰公司3 次、如附表一編號25至29所示
對兄弟公司5 次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施
宗助另犯如附表一編號30至34所示對戰國策公司5 次之詐欺
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對於各該被害人之多次犯行,
時間密切接近,犯罪手法相同,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
為予以評價,應皆屬接續犯,分別論以一罪。
㈥被告施宗助、陳柏村就詐騙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
、兄弟公司部分,被告施宗助另就詐騙戰國策公司部分,向
各該被害人公司施詐行騙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旨均在詐得各
被害人公司交付貨品,皆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
為階段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均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
。渠等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
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各從一重論以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㈦被告施宗助就詐騙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及
戰國策公司部分,被告陳柏村就詐騙娜亞、達慶、羽和、華
昕、緯騰、兄弟公司部分,犯意各別,時間、地點及侵害法
益不同,均應分論併罰。
㈧被告施宗助有犯罪事實欄
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㈨爰
審酌被告施宗助、陳柏村均已有詐欺前科,
猶不知檢束行
為,且皆正值青壯,不思循合法途徑取得財物,竟詐騙他人
物品,造成他人財產損失非輕,實非可取,應予非難;惟念
渠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態度尚
可;並考量被告陳柏村已就其經手出面領貨部分之犯行,與
被害人娜亞、達慶、羽和、華昕、緯騰、兄弟等公司達成
和
解,賠償上開公司被騙之貨款,並向上開公司表達歉意,上
開公司亦具狀撤回對被告陳柏村之告訴,並表示原諒被告陳
柏村、請本院從輕量刑,此有上開公司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6
份在卷
可憑( 本院訴56卷第108 至113 頁) ;被告施宗助亦
有意與被害人公司和解、賠償被害人公司損失,惟因其經濟
狀況不佳,且信用不好而未能向銀行貸得款項,致未能賠償
被害人公司( 本院訴56卷第154 頁背面、第188 頁背面至第
189 頁) ;兼衡渠等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
之程度,僅係出面領取貨物,所處並非共犯結構之核心地位
;
暨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
犯罪所生危害及所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各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㈩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
,沒收之。係採
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
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
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
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
判決意旨參照)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出貨單、銷貨單或維修
報價單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造之署名,均係被告施宗助
或陳柏村所偽造,附表二編號18至20所示出貨單、銷貨單或
維修報價單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造之署名,則係被告施
宗助所偽造,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及本於共同正犯
共同責
任原則,均應分別於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施宗助、陳柏村之罪
刑及執行刑項下宣告沒收。又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出貨單、
銷貨單或維修報價單,因皆已分別行使而交還予娜亞、達慶
、羽和、華昕、緯騰、兄弟及戰國策等公司,非屬被告施宗
助、陳柏村及其共犯所有之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
此敘明。
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
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陳柏村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
第2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3 年,於100 年4 月
11日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
在卷
可按。被告陳柏村為本案犯行時,係在前案緩刑期間,前案
尚未執行完畢,本案其雖不構成累犯,惟因其前因故意犯詐
欺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核與上開宣
告緩刑之要件未合,不能宣告緩刑,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103 年
6 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8條、第55條、第
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第51條第
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莊惠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訂購時間│公司名稱│產品名稱 │產品│交付支票│支票銀行及票號│支票到期│貨款金額 │收貨之人│
│ │ │ │ │數量│日期 │ │日 │(新臺幣) │ │
├──┼────┼────┼───────┼──┼────┼───────┼────┼─────┼────┤
│1 │102/9/16│娜亞公司│ASUS X450V C-0│2臺 │ │ │ │4萬6,200元│ │
│ │ │ │031B3230M NB │ │ │ │ │ │ │
├──┼────┤ ├───────┼──┼────┼───────┼────┼─────┼────┤
│2 │102/9/18│ │iPad Mini Wifi│6臺 │ │臺北市第五信用│102/9/30│6萬1,803元│施宗助 │
│ │ │ │16GB白色 │ │ │合作社松山分社│ │ │ │
│ │ │ │ │ │ │(下稱第五信合│ │ │ │
│ │ │ │ │ │ │社)帳號211338│ │ │ │
│ │ │ │ │ │ │570號、支票號 │ │ │ │
│ │ │ │ │ │ │碼KT0000000號 │ │ │ │
├──┼────┤ ├───────┼──┼────┼───────┼────┼─────┼────┤
│3 │102/9/24│ │iPad Mini Wifi│10臺│ │第五信合社帳號│103/10/1│10萬2,585 │陳柏村 │
│ │ │ │16GB白色 │ │ │000000000號、 │ │元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607號 │ │ │ │
├──┼────┤ ├───────┼──┼────┼───────┼────┼─────┼────┤
│4 │102/9/25│ │INTEL Corei5 │3顆 │ │ │ │1萬8,113元│施宗助 │
│ │ │ │4440四核心CPU │ │ │ │ │ │ │
├──┼────┤ ├───────┼──┼────┼───────┼────┼─────┼────┤
│5 │102/9/27│ │iPad 4 Wifi │5臺 │ │第五信合社帳號│103/10/8│7萬7,175元│陳柏村 │
│ │ │ │16GB 白色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625號 │ │ │ │
├──┼────┤ ├───────┼──┼────┼───────┼────┼─────┼────┤
│6 │102/10/1│ │ASUS X550VC-01│3臺 │ │ │ │6萬7,725元│施宗助 │
│ │ │ │11B3230M NB │ │ │ │ │ │ │
│ │ │ ├───────┼──┤ │ │ ├─────┤ │
│ │ │ │ASUS X550VC-00│2臺 │ │ │ │4萬7,880元│ │
│ │ │ │41B3230M NB │ │ │ │ │ │ │
├──┼────┼────┼───────┼──┼────┼───────┼────┼─────┼────┤
│7 │102/9/17│達慶公司│平板電腦 │4臺 │102/9/23│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1│4萬1,200元│施宗助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票號KT0472│ │ │ │
│ │ │ │ │ │ │605號 │ │ │ │
├──┼────┤ ├───────┼──┼────┼───────┼────┼─────┼────┤
│8 │102/9/24│ │Iitel I5 CPU │7顆 │102/9/25│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3│6萬6,710元│施宗助 │
├──┼────┤ ├───────┼──┤ │000000000號、 │ │ ├────┤
│9 │102/9/23│ │華碩筆記型電腦│1臺 │ │支票票號KT0472│ │ │施宗助 │
│ │ │ │ │ │ │616號 │ │ │ │
├──┼────┤ ├───────┼──┼────┼───────┼────┼─────┼────┤
│10 │102/9/26│ │華碩筆記型電腦│4臺 │102/9/30│第五信合社帳號│ │9萬6,390元│陳柏村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票號KT0472│ │ │ │
│ │ │ │ │ │ │624號 │ │ │ │
├──┼────┼────┼───────┼──┼────┼───────┼────┼─────┼────┤
│11 │102/9/2 │羽和公司│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2萬3,940元│陳柏村 │
├──┼────┤ ├───────┼──┼────┼───────┼────┼─────┼────┤
│12 │102/9/3 │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2萬3,730元│陳柏村 │
├──┼────┤ ├───────┼──┼────┼───────┼────┼─────┼────┤
│13 │102/9/11│ │ASUS筆記型電腦│2臺 │ │ │ │4萬9,350元│施宗助 │
├──┼────┤ ├───────┼──┼────┼───────┼────┼─────┼────┤
│14 │102/9/17│ │ASUS筆記型電腦│2臺 │ │ │ │4萬5,780元│陳柏村 │
├──┼────┤ ├───────┼──┼────┼───────┼────┼─────┼────┤
│15 │102/9/23│ │華碩H81M-E主機│4片 │ │ │ │7,980元 │施宗助 │
│ │ │ │板 │ │ │ │ │ │ │
├──┼────┤ ├───────┼──┼────┼───────┼────┼─────┼────┤
│16 │102/9/26│ │ASUS筆記型電腦│4臺 │ │ │ │8萬9,040元│施宗助 │
├──┼────┼────┼───────┼──┼────┼───────┼────┼─────┼────┤
│17 │102/9/17│華昕公司│ASUS家用筆記型│2臺 │ │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2│6萬3,420元│游騰漢 │
│ │ │ │電腦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522號 │ │ │ │
├──┼────┤ ├───────┼──┼────┼───────┼────┼─────┼────┤
│18 │102/9/18│ │ASUS家用筆記型│3臺 │ │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7│6萬0,795元│施宗助 │
│ │ │ │電腦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522號 │ │ │ │
├──┼────┤ ├───────┼──┼────┼───────┼────┼─────┼────┤
│19 │102/9/24│ │ASUS家用筆記型│2臺 │ │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9│5萬4,810元│陳柏村 │
│ │ │ │電腦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608號 │ │ │ │
├──┼────┤ ├───────┼──┼────┼───────┼────┼─────┼────┤
│20 │102/9/25│ │TOSHBA/1TB/3.5│10個│ │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1│2萬0,265元│施宗助 │
│ │ │ │" 內接式硬碟 │ │ │000000000號、 │0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615號 │ │ │ │
├──┼────┤ ├───────┼──┼────┼───────┼────┼─────┼────┤
│21 │102/9/26│ │ASUS家用筆記型│2臺 │ │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1│4萬5,570元│施宗助 │
│ │ │ │電腦 │ │ │000000000號、 │2 │ │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 │ │ │621號 │ │ │ │
├──┼────┼────┼───────┼──┼────┼───────┼────┼─────┼────┤
│22 │102/9/30│緯騰公司│APPLE iPad Mni│4臺 │102/9/27│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1│8萬2,740元│施宗助 │
│ │ │ │n WiFi 16G │ │ │000000000號、 │5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23 │102/9/27│ │ASUS X550VC-01│2臺 │ │622號 │ │ │陳柏村 │
│ │ │ │1B3110M NB │ │ │ │ │ │ │
│ │ │ ├───────┼──┤ │ │ │ │ │
│ │ │ │ASUS X550VC-01│1臺 │ │ │ │ │ │
│ │ │ │11B3230M NB │ │ │ │ │ │ │
├──┼────┤ ├───────┼──┼────┼───────┼────┼─────┼────┤
│24 │102/9/25│ │ASUS X550CC-01│1臺 │102/9/25│第五信合社帳號│102/10/1│4萬2,630元│施宗助 │
│ │ │ │23G3337U │ │ │000000000號、 │0 │ │ │
│ │ │ ├───────┼──┤ │支票號碼KT0472│ │ │ │
│ │ │ │ASUS X550CC-01│1臺 │ │611號 │ │ │ │
│ │ │ │43F3337U │ │ │ │ │ │ │
├──┼────┼────┼───────┼──┼────┼───────┼────┼─────┼────┤
│25 │102/9/6 │兄弟公司│碳粉匣 │3個 │ │ │ │1萬1,477元│施宗助 │
│ │ │ │黑墨水 │10個│ │ │ │ │ │
├──┼────┤ ├───────┼──┼────┼───────┼────┼─────┼────┤
│26 │102/9/12│ │碳粉匣 │5個 │ │ │ │9,503元 │陳柏村 │
├──┼────┤ ├───────┼──┼────┼───────┼────┼─────┼────┤
│27 │102/9/16│ │雷射傳真複合機│1臺 │ │ │ │9,000元 │施宗助 │
├──┼────┤ ├───────┼──┼────┼───────┼────┼─────┼────┤
│28 │102/9/17│ │雷射傳真複合機│1臺 │ │ │ │9,000元 │施宗助 │
├──┼────┤ ├───────┼──┼────┼───────┼────┼─────┼────┤
│29 │102/9/23│ │雷射傳真複合機│2臺 │ │ │ │1萬7,850元│施宗助 │
├──┼────┼────┼───────┼──┼────┼───────┼────┼─────┼────┤
│30 │102/9/6 │戰國策公│硬碟 │4個 │ │ │ │9,900元 │施宗助 │
├──┼────┤司 ├───────┼──┼────┼───────┼────┼─────┼────┤
│31 │102/9/11│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2萬7,800元│施宗助 │
├──┼────┤ ├───────┼──┼────┼───────┼────┼─────┼────┤
│32 │102/9/16│ │ASUS筆記型電腦│2臺 │ │ │ │5萬5,200元│施宗助 │
├──┼────┤ ├───────┼──┼────┼───────┼────┼─────┼────┤
│33 │102/9/23│ │CPU 中央處理器│11個│ │ │ │4萬6,200元│施宗助 │
├──┼────┤ ├───────┼──┼────┼───────┼────┼─────┼────┤
│34 │102/9/26│ │ASUS筆記型電腦│2臺 │ │ │ │7萬1,000元│施宗助 │
├──┼────┼────┼───────┼──┼────┼───────┼────┴─────┼────┤
│ │ │ │ │ │ │ │合計 150 萬2,761元│ │
└──┴────┴────┴───────┴──┴────┴───────┴──────────┴────┘
附表二
┌──┬──────┬──────┬──┬────┬─────────────┬─────────────┐
│編號│附表一之編號│偽造之署押 │數量│偽簽之人│偽造私文書所依附之單據 │單據所在之卷頁 │
├──┼──────┼──────┼──┼────┼─────────────┼─────────────┤
│ 1 │附表一編號3 │李 │1 │陳柏村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24頁 │
├──┼──────┼──────┼──┼────┼─────────────┼─────────────┤
│ 2 │附表一編號5 │李 │1 │陳柏村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28頁 │
├──┼──────┼──────┼──┼────┼─────────────┼─────────────┤
│ 3 │附表一編號6 │小毛 │1 │施宗助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37 頁 │
├──┼──────┼──────┼──┼────┼─────────────┼─────────────┤
│ 4 │附表一編號10│李 │1 │陳柏村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本院訴56卷第73、119頁 │
├──┼──────┼──────┼──┼────┼─────────────┼─────────────┤
│ 5 │附表一編號11│李 │1 │陳柏村 │銷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82頁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22 頁 │
├──┼──────┼──────┼──┼────┼─────────────┼─────────────┤
│ 6 │附表一編號12│李 │1 │陳柏村 │銷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81 頁下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23頁 │
├──┼──────┼──────┼──┼────┼─────────────┼─────────────┤
│ 7 │附表一編號14│李 │1 │陳柏村 │銷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80頁上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21頁 │
├──┼──────┼──────┼──┼────┼─────────────┼─────────────┤
│ 8 │附表一編號16│毛慶豐 │2 │施宗助 │銷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179頁 │
├──┼──────┼──────┼──┼────┼─────────────┼─────────────┤
│ 9 │附表一編號17│李 │1 │游騰漢 │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01頁 │
├──┼──────┼──────┼──┼────┼─────────────┼─────────────┤
│ 10 │附表一編號18│毛 │3 │施宗助 │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卷第205、207、209頁│
├──┼──────┼──────┼──┼────┼─────────────┼─────────────┤
│ 11 │附表一編號19│李 │2 │陳柏村 │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13、215頁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24~5頁 │
├──┼──────┼──────┼──┼────┼─────────────┼─────────────┤
│ 12 │附表一編號20│毛慶豐 │1 │施宗助 │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19頁 │
├──┼──────┼──────┼──┼────┼─────────────┼─────────────┤
│ 13 │附表一編號21│毛慶豐 │2 │施宗助 │維修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23 、225 頁 │
├──┼──────┼──────┼──┼────┼─────────────┼─────────────┤
│ 14 │附表一編號22│小毛 │1 │施宗助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46頁 │
├──┼──────┼──────┼──┼────┼─────────────┼─────────────┤
│ 15 │附表一編號23│李 │1 │陳柏村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45頁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28頁 │
├──┼──────┼──────┼──┼────┼─────────────┼─────────────┤
│ 16 │附表一編號24│小毛 │1 │施宗助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44頁 │
├──┼──────┼──────┼──┼────┼─────────────┼─────────────┤
│ 17 │附表一編號26│李 │1 │陳柏村 │出貨單上之客戶簽收欄 │偵13351 卷第264頁 │
│ │ │ │ │ │ │本院訴56卷第131頁 │
├──┼──────┼──────┼──┼────┼─────────────┼─────────────┤
│ 18 │附表一編號32│李 │1 │施宗助 │戰國策硬體報價單上之客戶簽│偵13351 卷第288頁 │
│ │ │ │ │ │收欄 │本院訴56卷第106頁 │
├──┼──────┼──────┼──┼────┼─────────────┼─────────────┤
│ 19 │附表一編號33│李 │1 │施宗助 │戰國策CPU 報價單上之客戶簽│偵13351 卷第289頁 │
│ │ │ │ │ │收欄 │本院訴56卷第105頁 │
├──┼──────┼──────┼──┼────┼─────────────┼─────────────┤
│ 20 │附表一編號34│李 │1 │施宗助 │戰國策NB報價單上之客戶簽收│偵13351 卷第290頁 │
│ │ │ │ │ │欄 │本院訴56卷第107頁 │
└──┴──────┴──────┴──┴────┴─────────────┴─────────────┘
附表三
┌──┬──────┬──────────────────────────────────┐
│編號│附表一之編號│非
供述證據及所在卷頁 │
├──┼──────┼──────────────────────────────────┤
│ 1 │附表一編號1 │①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29頁) │
│ │ │②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30頁) │
│ │ │③出貨單(偵13351卷第131頁) │
├──┼──────┼──────────────────────────────────┤
│ 2 │附表一編號2 │①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及 │
│ │ │ 台灣票據交換所(總所)退票理由單(偵13351 卷第116 頁) │
│ │ │②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18頁) │
│ │ │③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19頁) │
│ │ │④出貨單(偵13351卷第120頁) │
├──┼──────┼──────────────────────────────────┤
│ 3 │附表一編號3 │①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 │
│ │ │ 偵13351卷第121頁) │
│ │ │②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22頁) │
│ │ │③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23頁) │
│ │ │④出貨單(偵13351卷第124頁、本院訴56卷第115頁背面 ) │
├──┼──────┼──────────────────────────────────┤
│ 4 │附表一編號4 │①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32頁) │
│ │ │②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33頁) │
├──┼──────┼──────────────────────────────────┤
│ 5 │附表一編號5 │①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 號、支票號碼KT0000000 支票1 紙(│
│ │ │ 偵13351 卷第125 頁) │
│ │ │②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26頁) │
│ │ │③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27頁) │
│ │ │④出貨單(偵13351卷第128頁、本院訴56卷第118頁背面) │
├──┼──────┼──────────────────────────────────┤
│ 6 │附表一編號6 │①報價單兼訂單(偵13351卷第135頁) │
│ │ │②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136頁) │
│ │ │③出貨單(偵13351卷第137頁) │
├──┼──────┼──────────────────────────────────┤
│ 7 │附表一編號7 │①報價單(偵13365卷第35頁) │
│ │ │②統一發票(偵13365卷第39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 │
│ │ │ 偵13365 卷第41頁、本院訴56卷第71上、72頁) │
│ │ │④出貨單(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6號卷第74頁) │
├──┼──────┼──────────────────────────────────┤
│ 8 │附表一編號8 │①報價單(偵13365卷第37頁) │
│ │ │②統一發票(偵13365卷第40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 │
│ │ │ 偵13365 卷第41頁、本院訴56卷第70下、72頁) │
│ │ │④出貨單(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6號卷第76頁) │
├──┼──────┼──────────────────────────────────┤
│ 9 │附表一編號9 │①報價單(偵13365卷第36頁) │
│ │ │②統一發票(偵13365卷第39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 │
│ │ │ 偵13365 卷第41頁、本院訴56卷第71下、72頁) │
│ │ │④出貨單(本院訴56卷第75頁) │
├──┼──────┼──────────────────────────────────┤
│ 10 │附表一編號10│①報價單(偵13365卷第38頁) │
│ │ │②統一發票(偵13365卷第40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1紙( │
│ │ │ 偵13365 卷第41頁、本院訴56卷第70上、72頁) │
│ │ │④出貨單(本院訴56卷第73、119頁) │
├──┼──────┼──────────────────────────────────┤
│ 11 │附表一編號11│①報價單(偵13351卷第174頁) │
│ │ │②銷貨單(偵13351卷第182頁、本院訴56卷第122頁 ) │
├──┼──────┼──────────────────────────────────┤
│ 12 │附表一編號12│①報價單(偵13351卷第175頁) │
│ │ │②銷貨單(偵13351卷第181頁、本院訴56卷第123頁 ) │
├──┼──────┼──────────────────────────────────┤
│ 13 │附表一編號13│①報價單(偵13351卷第176頁) │
│ │ │②銷貨單(偵13351卷第181頁) │
├──┼──────┼──────────────────────────────────┤
│ 14 │附表一編號14│①報價單(偵13351卷第177頁) │
│ │ │②銷貨單(偵13351卷第180頁、本院訴56卷第121頁 ) │
├──┼──────┼──────────────────────────────────┤
│ 15 │附表一編號15│①報價單(偵13351卷第178頁) │
│ │ │②銷貨單(偵13351卷第180頁) │
├──┼──────┼──────────────────────────────────┤
│ 16 │附表一編號16│銷貨單(偵13351卷第179頁) │
├──┼──────┼──────────────────────────────────┤
│ 17 │附表一編號17│①維修報價單(偵13351卷第201頁) │
│ │ │②報價單(偵13351卷第202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及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03至204頁) │
├──┼──────┼──────────────────────────────────┤
│ 18 │附表一編號18│①維修報價單3 紙(偵13351 卷第205 、207 、209 頁) │
│ │ │②報價單3紙(偵13351卷第206、208、210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及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11至212頁) │
├──┼──────┼──────────────────────────────────┤
│ 19 │附表一編號19│①維修報價單2紙(偵13351卷第213、215頁、本院訴56卷第124~5頁 ) │
│ │ │②報價單2紙(偵13351卷第214、216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17至2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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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附表一編號20│①維修報價單(偵13351卷第219頁) │
│ │ │②報價單(偵13351卷第220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21至2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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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附表一編號21│①維修報價單2紙(偵13351卷第223、225頁) │
│ │ │②報價單2紙(偵13351卷第224、226頁) │
│ │ │③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支票號碼KT0000000號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27至2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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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附表一編號22│①出貨單(偵13351卷第246頁) │
│ │ │②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4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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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附表一編號23│①出貨單(偵13351卷第245頁、本院訴56卷第128頁) │
│ │ │②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48頁) │
├──┼──────┼──────────────────────────────────┤
│ 24 │附表一編號24│①出貨單(偵13351卷第244頁) │
│ │ │②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號、支票號碼KT0000000支票、退票 │
│ │ │ 理由單各1紙(偵13351卷第2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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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附表一編號25│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2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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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附表一編號26│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264頁、本院訴56卷第13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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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附表一編號27│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265頁) │
├──┼──────┼──────────────────────────────────┤
│ 28 │附表一編號28│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266頁) │
├──┼──────┼──────────────────────────────────┤
│ 29 │附表一編號29│出貨單及統一發票(偵13351卷第267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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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附表一編號30│報價單(偵13351卷第28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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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附表一編號31│報價單(偵13351卷第287頁) │
├──┼──────┼──────────────────────────────────┤
│ 32 │附表一編號32│報價單(本院訴56卷第106、138 頁) │
├──┼──────┼──────────────────────────────────┤
│ 33 │附表一編號33│報價單(本院訴56卷第105、139 頁) │
├──┼──────┼──────────────────────────────────┤
│ 34 │附表一編號34│報價單(本院訴56卷第107、14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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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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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附表一之編號│被害人 │共犯 │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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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一編號 │娜亞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
│ │1至6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1 至3 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參枚均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 至│
│ │ │ │ │3 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參枚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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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表一編號 │達慶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7至10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4 所示偽造之署押壹枚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4 所│
│ │ │ │ │示偽造之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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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表一編號 │羽和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11至16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5 至8 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伍枚均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5 至│
│ │ │ │ │8 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伍枚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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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附表一編號 │華昕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17至21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9 至13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玖枚均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9 至│
│ │ │ │ │13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玖枚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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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附表一編號 │緯騰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22至24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14至16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參枚均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4至│
│ │ │ │ │16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參枚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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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附表一編號 │兄弟公司 │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25至29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17所示偽造之署押壹枚沒收。 │
│ │ │ │施宗助│陳柏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陳柏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7所│
│ │ │ │ │示偽造之署押壹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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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附表一編號 │戰國策公司│游騰漢│施宗助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30至34 │ │郭泰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 │ │ │林店長│號18至20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參枚均沒收。 │
│ │ │ │施宗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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