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號
第三人 即 匠品企業有限公司
財產所有人
清 算 人 李宜潔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4號被告李明源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匠品企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明知他人違法
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
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定
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
為第1 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
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明源係址設臺北市○○區○○○
路○ 段○○號3 樓之5 「匠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匠品公司
)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且為從事業
務之人,並負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以及不得以
詐術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義務。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
業所得稅之犯意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
接續犯意,明知匠品
公司向澳大利亞商「NYRSTAR METALS PTY Limited」(下稱
NYRSTAR 公司)所進口白銀之實際單價,如附表所示「實際
交易金額」欄所示,而仍於民國98年、99年間,指示不知情
之樺懋報關有限公司負責人范雲霞,依被告所指定如附表「
不實交易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以繕打或手寫塗改方式,
變
造如附表所示之NYRSTAR 公司商業發票(Invoice ),並分
別於附表所示之報關日期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
且將上開不實之商業發票及進口報單等會計憑證記入帳冊,
以此方式虛增匠品公司之進貨成本,並分別於99年5 月6 日
及100 年5 月18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稅,而分別逃漏匠品公司98年度及99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各計新臺幣(下同)554 萬2,041 元及87萬7,464 元
,
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對於進口資料管理之正
確性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等語。是依本案刑事訴訟
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成立前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
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其沒收對象或
範圍可能包括匠品公司因被告犯罪而逃漏應納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稅額,為兼顧第三人匠品公司參與訴訟程序之保障,應
認本件有依職權命匠品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4號案件,已於104 年4 月23日、5 月
21日、6 月1 日、105 年2 月3 日、106 年3 月21日進行
準
備程序,被告始終否認犯罪,本院另定於106 年11月22日上
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匠
品公司經命參與沒收程序後,於審判
期日得委任
代理人到場
、請求調查有利之
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
準用被
告訴
訟上權利。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
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附表:(以下金額皆為美元)
┌──┬────────┬─────┬────┬────┬────┬────┬────┐
│編號│進口報單號碼 │報關日期( │報關金額│商業發票│商業發票│實際交易│不實交易│
│ │ │年/月/日) │ │號碼 │日期 │金額 │金額 │
├──┼────────┼─────┼────┼────┼────┼────┼────┤
│ 1 │CW/98/240/00083 │98/2/24 │711,495 │00000000│98/2/23 │522,045 │711,495 │
├──┼────────┼─────┼────┼────┼────┼────┼────┤
│ 2 │CW/98/240/00448 │98/7/28 │515,000 │00000000│98/7/27 │453,810 │515,000 │
├──┼────────┼─────┼────┼────┼────┼────┼────┤
│ 3 │CW/98/240/00515 │98/8/24 │510,000 │00000000│98/8/23 │449,630 │510,000 │
├──┼────────┼─────┼────┼────┼────┼────┼────┤
│ 4 │CW/98/240/00582 │98/9/22 │570,000 │00000000│98/9/21 │443,200 │570,000 │
├──┼────────┼─────┼────┼────┼────┼────┼────┤
│ 5 │CW/98/240/00679 │98/10/26 │585,000 │00000000│98/10/25│573,730 │585,000 │
├──┼────────┼─────┼────┼────┼────┼────┼────┤
│ 6 │CW/98/240/00769 │98/11/24 │615,000 │00000000│98/11/22│557,980 │615,000 │
├──┼────────┼─────┼────┼────┼────┼────┼────┤
│ 7 │CW/98/240/00835 │98/12/21 │630,000 │00000000│98/12/20│534,510 │630,000 │
├──┼────────┼─────┼────┼────┼────┼────┼────┤
│ 8 │CW/98/240/00836 │98/12/21 │630,000 │00000000│98/12/20│558,380 │630,000 │
├──┼────────┼─────┼────┼────┼────┼────┼────┤
│ 9 │CW/99/240/00089 │99/2/1 │610,000 │00000000│99/1/31 │553,800 │610,000 │
├──┼────────┼─────┼────┼────┼────┼────┼────┤
│ 10 │CW/99/240/00145 │99/2/22 │610,000 │00000000│99/2/21 │553,800 │610,000 │
├──┼────────┼─────┼────┼────┼────┼────┼────┤
│ 11 │CW/99/240/00197 │99/3/11 │570,000 │00000000│99/3/10 │489,170 │570,000 │
├──┼────────┼─────┼────┼────┼────┼────┼────┤
│ 12 │CW/99/240/00254 │99/3/29 │570,000 │00000000│99/3/27 │558,940 │57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