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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號 第三人 即 匠品企業有限公司 財產所有人 清 算 人 李宜潔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4號被告李明源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匠品企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明知他人違法 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 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 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定 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 為第1 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 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明源係址設臺北市○○區○○○ 路○ 段○○號3 樓之5 「匠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匠品公司 )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且為從事業 務之人,並負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以及不得以詐術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義務。而基於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 業所得稅之犯意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明知匠品 公司向澳大利亞商「NYRSTAR METALS PTY Limited」(下稱 NYRSTAR 公司)所進口白銀之實際單價,如附表所示「實際 交易金額」欄所示,而仍於民國98年、99年間,指示不知情 之樺懋報關有限公司負責人范雲霞,依被告所指定如附表「 不實交易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以繕打或手寫塗改方式,變 造如附表所示之NYRSTAR 公司商業發票(Invoice ),並分 別於附表所示之報關日期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 且將上開不實之商業發票及進口報單等會計憑證記入帳冊, 以此方式虛增匠品公司之進貨成本,並分別於99年5 月6 日 及100 年5 月18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申報營利 事業所得稅,而分別逃漏匠品公司98年度及99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各計新臺幣(下同)554 萬2,041 元及87萬7,464 元 ,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對於進口資料管理之正 確性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等語。是依本案刑事訴訟 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成立前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 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其沒收對象或 範圍可能包括匠品公司因被告犯罪而逃漏應納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稅額,為兼顧第三人匠品公司參與訴訟程序之保障,應 認本件有依職權命匠品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4號案件,已於104 年4 月23日、5 月 21日、6 月1 日、105 年2 月3 日、106 年3 月21日進行準 備程序,被告始終否認犯罪,本院另定於106 年11月22日上 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匠 品公司經命參與沒收程序後,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告訴 訟上權利。又前揭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 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附表:(以下金額皆為美元) ┌──┬────────┬─────┬────┬────┬────┬────┬────┐ │編號│進口報單號碼 │報關日期( │報關金額│商業發票│商業發票│實際交易│不實交易│ │ │ │年/月/日) │ │號碼 │日期 │金額 │金額 │ ├──┼────────┼─────┼────┼────┼────┼────┼────┤ │ 1 │CW/98/240/00083 │98/2/24 │711,495 │00000000│98/2/23 │522,045 │711,495 │ ├──┼────────┼─────┼────┼────┼────┼────┼────┤ │ 2 │CW/98/240/00448 │98/7/28 │515,000 │00000000│98/7/27 │453,810 │515,000 │ ├──┼────────┼─────┼────┼────┼────┼────┼────┤ │ 3 │CW/98/240/00515 │98/8/24 │510,000 │00000000│98/8/23 │449,630 │510,000 │ ├──┼────────┼─────┼────┼────┼────┼────┼────┤ │ 4 │CW/98/240/00582 │98/9/22 │570,000 │00000000│98/9/21 │443,200 │570,000 │ ├──┼────────┼─────┼────┼────┼────┼────┼────┤ │ 5 │CW/98/240/00679 │98/10/26 │585,000 │00000000│98/10/25│573,730 │585,000 │ ├──┼────────┼─────┼────┼────┼────┼────┼────┤ │ 6 │CW/98/240/00769 │98/11/24 │615,000 │00000000│98/11/22│557,980 │615,000 │ ├──┼────────┼─────┼────┼────┼────┼────┼────┤ │ 7 │CW/98/240/00835 │98/12/21 │630,000 │00000000│98/12/20│534,510 │630,000 │ ├──┼────────┼─────┼────┼────┼────┼────┼────┤ │ 8 │CW/98/240/00836 │98/12/21 │630,000 │00000000│98/12/20│558,380 │630,000 │ ├──┼────────┼─────┼────┼────┼────┼────┼────┤ │ 9 │CW/99/240/00089 │99/2/1 │610,000 │00000000│99/1/31 │553,800 │610,000 │ ├──┼────────┼─────┼────┼────┼────┼────┼────┤ │ 10 │CW/99/240/00145 │99/2/22 │610,000 │00000000│99/2/21 │553,800 │610,000 │ ├──┼────────┼─────┼────┼────┼────┼────┼────┤ │ 11 │CW/99/240/00197 │99/3/11 │570,000 │00000000│99/3/10 │489,170 │570,000 │ ├──┼────────┼─────┼────┼────┼────┼────┼────┤ │ 12 │CW/99/240/00254 │99/3/29 │570,000 │00000000│99/3/27 │558,940 │57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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