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慶臨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亨豐
訴訟
代理人 徐景星
律師
鄭智元律師
周信亨律師
被 告 賴美齡
陳文榮
崧宥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冠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9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