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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2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楊寶中 被   告 高銓境       楊鈞富       國興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喬瑋 上列被告等因104 年度簡上字第155 號被告高銓境、楊鈞富妨害 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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