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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戴季全       里斯特資訊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惠婷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原告共同 送達代收人 馮昌國律師 被   告 徐有鍵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7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所犯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7 8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 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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