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戴季全
里斯特資訊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惠婷
原告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
連家麟律師
原告共同
送達代收人 馮昌國律師
被 告 徐有鍵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7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所犯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7
8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
法律規
定,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