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142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楊坤益為坤錠工程有限公司臨時派遣工,於
民國104 年4 月16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
貨車,沿臺北市○○區○○路二段內側快車道,由西往東至
與大業路527 巷39弄交岔路口時,未注意在交岔路口右轉彎
時應先換入外側車道或慢車道,並注意右後方來車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竟貿然右轉;
適賴俊逸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機
車,由同向外側機車慢車道至該處,因閃避不及,致其機車
頭與楊坤益右後車尾碰撞,賴俊逸人車倒地,受有左手腕頓
挫傷、左肘頓挫傷、下巴撕裂傷、右手擦傷,因認楊坤益涉
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賴俊逸提告楊坤益,公訴意旨認楊坤
益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賴俊逸
撤回告訴,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