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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坤益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142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楊坤益為坤錠工程有限公司臨時派遣工,於 民國104 年4 月16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 貨車,沿臺北市○○區○○路二段內側快車道,由西往東至 與大業路527 巷39弄交岔路口時,未注意在交岔路口右轉彎 時應先換入外側車道或慢車道,並注意右後方來車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竟貿然右轉;賴俊逸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機 車,由同向外側機車慢車道至該處,因閃避不及,致其機車 頭與楊坤益右後車尾碰撞,賴俊逸人車倒地,受有左手腕頓 挫傷、左肘頓挫傷、下巴撕裂傷、右手擦傷,因認楊坤益涉 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賴俊逸提告楊坤益,公訴意旨認楊坤 益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賴俊逸撤回告訴,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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