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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 7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允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115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曾允諾為祥順石材有限公司之司機,於民國 104 年12月29日13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 貨車,途經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前,未注意右後 方來車,貿然向右偏駛,適方枝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機 車,沿同向右後方至該處,煞避不及,機車左側車身與小貨 車右側車身碰撞,因而右側膝部挫傷、右側小腿挫傷、右踝 挫傷及擦傷,因認曾允諾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方枝葉提告曾允諾,公訴意旨認曾允 諾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方枝葉撤回告訴,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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