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允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115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曾允諾為祥順石材有限公司之司機,於民國
104 年12月29日13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
貨車,途經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前,未注意右後
方來車,貿然向右偏駛,
適方枝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機
車,沿同向右後方至該處,煞避不及,機車左側車身與小貨
車右側車身碰撞,因而右側膝部挫傷、右側小腿挫傷、右踝
挫傷及擦傷,因認曾允諾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方枝葉提告曾允諾,公訴意旨認曾允
諾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方枝葉
撤回告訴,依
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