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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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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柯立偉       柯宗琪       吳秀鳳 被   告 林俊翔       永得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梅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林俊翔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林俊翔、永 得交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 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俊翔所涉業務 過失傷害,因原告等均撤回告訴,業經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 304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自應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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