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柯立偉
柯宗琪
吳秀鳳
被 告 林俊翔
永得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秀梅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林俊翔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林俊翔、永
得交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
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俊翔所涉業務
過失傷害,因原告等均撤回
告訴,業經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
304 號判決
諭知不受理,依上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自應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