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黃奕維
被 告 林宏武
立發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張珮琪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宏武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
字第139 號),對被告林宏武、立發交通有限公司就機車維修費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宏武涉有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原告對被告林宏武、立發交通有限公司雖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惟被告林宏武被訴之犯罪事實,
乃過失傷害人之身體,
原告因此犯罪所生之損害,僅醫藥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及
精神損失(以上另由本院合議庭
裁定移送民事庭)而已,其
主張之機車維修費新臺幣43,800元,則非因過失傷害之犯罪
事實所發生之損害,不得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應將此
部分之請求,
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