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易字第 163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華(原名陳世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307 號、第657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華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次;第壹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元追徵;第貳罪處有期 徒刑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貳拾元追徵;第參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 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 仟玖佰參拾元追徵。 事 實 一、陳文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至同 年月14日,至臺北市○○區○○○路○○○ 號(由林智宏經營 之)「飛租不可」臺北店,接續向店員佯稱供搬家大量使用 ,並支付租金欲租用如附表一所示行李箱,致其等誤信而交 付各該行李箱(共41只,廠牌、型號及價值,詳如附表一所 示),陳文華詐得合計價值達新臺幣(下同)1,182,210 元 之行李箱後,隨即將其中33只行李箱,以274,000 元之低價 ,轉售予不知情之年喬有限公司,得款後,隨即花用;其餘 8 只行李箱,則流向不明。嗣因屆期未還,飛租不可臺北店 始知受騙。 二、陳文華另行起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 年3 月 9 日、12日,至臺北市○○區○○○路○○○ 號「飛租不可」 臺北店、臺中市○○區○○○道○ 段○○號1 樓「飛租不可」 臺中店,接續向店員佯稱有需求,並支付租金欲租用如附表 二所示行李箱,致其等誤信而交付各該行李箱(共9 只,廠 牌、型號及價值,詳如附表二所示),陳文華詐得合計價值 達302,720 元之行李箱後,隨即低價轉售予不知情之青蘋果 3C店及不詳商號之精品店,得款後,隨即花用。嗣因屆期未 還,飛租不可始知受騙。 三、陳文華於105 年3 月19日接獲林智宏來電,要求返還如附表 二所示行李箱,復另行起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 稱行李箱均遭留置,需付款始能贖回,林智宏因此陷於錯誤 ,而依陳文華指示,分別於105 年3 月24日、30日、31日匯 款5,000 元、8,000 元及3,500 元(合計16,500元)至陳文 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嗣陳文華未能 交還行李箱,林智宏始知受騙。 四、案經林智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華(下稱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 件,其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 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 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各該詐得行李箱、現金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核 與林智宏指述被告如何詐得附表一、二之行李箱及附表三之 現金等情相符,而黃琨峰亦指證被告有將部分行李箱轉售年 喬有限公司,復有各該出租合約書、買賣契約書、林智宏向 年喬有限公司買回行李箱之收據、被告與林智宏之LINE通訊 紀錄、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國泰世華轉出 明細查詢、存摺內頁、被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開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證據相符, 罪證明確,各該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詐得行李箱(如附表一、二)及現金,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行李箱部分,附表一係自 104 年9 月3 日至14日,附表二係105 年3 月9 日及12日, 被告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分次取得 而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乃屬單一行為之接續進行,縱各 個舉動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 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每次即附表 一、二部分,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至於現金部分,詐騙 事由不同,乃另行起意。所犯三次詐欺取財,則應分論併罰 。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取財,竟為自身利益而施 行詐術獲得上開行李箱及現金,所獲者乃不法暴利,且破壞 人際互信基礎,犯後雖有坦承,惟未賠償,無法實質彌補損 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就得易科罰金 部分之罪諭知折算標準,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罪定應執 行之刑。被告詐騙所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李箱,既遭被 告變賣而未扣押,應以被害人所稱價額,依新修刑法第38條 之第3 項規定,分別追徵1,182,210 元(,其中由林智宏另 向年喬有限公司買回部分,不能認為屬於「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故應全部追徵)、302,720 元;至被告詐得之現金 16,500元,已遭花用而未扣押,應依新修刑法第38條之1 第 3 項規定追徵。以上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追徵,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3 項、第40條之2 ,刑法 施刑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附表一: ┌──┬────┬──┬────┬───────────────┬──┬───────┐ │編號│租用日期│租期│ 租 金 │ 租 用 行 李 箱 品 項 │數量│價值(新臺幣)│ ├──┼────┼──┼────┼───────────────┼──┼───────┤ │ 1 │104 年9 │3 天│6,000元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9吋 │ 3個│95370 元 │ │ │月3 日 │ │ │ │ │(31790 x3) │ ├──┤ ├──┤ ├───────────────┼──┼───────┤ │ 2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鈦金29吋 │ 1個│42840 元 │ ├──┤ ├──┤ ├───────────────┼──┼───────┤ │ 3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鈦金32吋 │ 1個│44540 元 │ ├──┤ ├──┤ ├───────────────┼──┼───────┤ │ 4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SPORT │ 4個│139200元 │ │ │ │ │ │ │ │(34800x 4) │ ├──┤ ├──┤ ├───────────────┼──┼───────┤ │ 5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LIMBO藍色29吋 │ 1個│24990 元 │ ├──┤ ├──┤ ├───────────────┼──┼───────┤ │ 6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LIMBO白色30吋 │ 1個│25840 元 │ ├──┤ ├──┤ ├───────────────┼──┼───────┤ │ 7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9吋 │ 1個│31790 元 │ ├──┼────┼──┼────┼───────────────┼──┼───────┤ │ 8 │104 年9 │3 天│4,700元 │廠牌RIMOWA型號SPORT │ 1個│34800 元 │ ├──┤月8 日 ├──┤ ├───────────────┼──┼───────┤ │ 9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30吋 │ 2個│66980 元 │ │ │ │ │ │ │ │(33490x2) │ ├──┤ ├──┤ ├───────────────┼──┼───────┤ │10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LIMBO 藍色29 吋 │ 1個│22870 元 │ ├──┤ ├──┤ ├───────────────┼──┼───────┤ │11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LIMBO紅色30吋 │ 2個│51680 元 │ │ │ │ │ │ │ │(25840x2) │ ├──┤ ├──┤ ├───────────────┼──┼───────┤ │12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9吋 │ 1個│31790 元 │ ├──┤ ├──┤ ├───────────────┼──┼───────┤ │13 │ │3 天│ │廠牌RIMOWA型號SALSA鐵灰色30吋 │ 1個│19100 元 │ ├──┼────┼──┼────┼───────────────┼──┼───────┤ │14 │104 年9 │1 天│1,200元 │廠牌RIMOWA型號TOPAS30吋 │ 4個│133960元 │ │ │月9 日 │ │ │ │ │(33490x4) │ ├──┤ ├──┤ ├───────────────┼──┼───────┤ │15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9吋 │ 2個│63580 元( │ │ │ │ │ │ │ │31790x2 ) │ ├──┼────┼──┼────┼───────────────┼──┼───────┤ │16 │104 年9 │1 天│ 600元 │廠牌RIMOWA型號LIMBO藍色29吋 │ 1個│24990 元 │ ├──┤月10日 ├──┤ ├───────────────┼──┼───────┤ │17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鈦金30吋 │ 1個│44540 元 │ ├──┤ ├──┤ ├───────────────┼──┼───────┤ │18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SALSA咖啡色26吋 │ 1個│20740 元 │ ├──┼────┼──┼────┼───────────────┼──┼───────┤ │19 │104 年9 │2 天│ 350元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9吋 │ 1個│31790 元 │ ├──┤月12日 ├──┤ ├───────────────┼──┼───────┤ │20 │ │2 天│ │廠牌RIMOWA型號LIMBO紅色30吋 │ 1個│25840 元 │ ├──┼────┼──┼────┼───────────────┼──┼───────┤ │21 │104 年9 │1 天│1,250元 │廠牌RIMOWA型號AIR紫色30吋 │ 1個│15860 元 │ ├──┤月14日 ├──┤ ├───────────────┼──┼───────┤ │22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AIR桃紅色29吋 │ 1個│16960 元 │ ├──┤ ├──┤ ├───────────────┼──┼───────┤ │23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AIR桃紅色26吋 │ 1個│15860 元 │ ├──┤ ├──┤ ├───────────────┼──┼───────┤ │24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復古登機箱29吋 │ 3個│64200 元 │ │ │ │ │ │ │ │(21400x3) │ ├──┤ ├──┤ ├───────────────┼──┼───────┤ │25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 SPORT │ 1個│34800 │ ├──┤ ├──┤ ├───────────────┼──┼───────┤ │26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SALSA金色30吋 │ 2個│38200 元 │ │ │ │ │ │ │ │(19100x2) │ ├──┤ ├──┤ ├───────────────┼──┼───────┤ │27 │ │1 天│ │廠牌RIMOWA型號SALSA藍色30吋 │ 1個│19100 元 │ ├──┴────┴──┴────┴───────────────┼──┼───────┤ │總計 │ │1,182,210元 │ └───────────────────────────────┴──┴───────┘ 附表二 ┌──┬────┬──┬────┬───────────────┬──┬───────┐ │編號│租用日期│租期│ 租 金 │ 租 用 行 李 箱 品 項 │數量│價值(新臺幣)│ ├──┼────┼──┼────┼───────────────┼──┼───────┤ │ 1 │105 年3 │5 天│2,000元 │廠牌RIMOWA型號TOPAS30吋 │ 2個│66980 元 │ │ │月9 日 │ │ │ │ │(33490x2 ) │ ├──┼────┼──┼────┼───────────────┼──┼───────┤ │ 2 │105 年3 │5 天│3,000元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9吋 │ 2個│49980 元 │ │ │月12日 │ │ │ │ │(24990x2 ) │ ├──┤ ├──┤ ├───────────────┼──┼───────┤ │ 3 │ │5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30吋 │ 1個│33490 元 │ ├──┤ ├──┤7,000元 ├───────────────┼──┼───────┤ │ 4 │ │5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 SPORT29吋 │ 1個│34800 元 │ ├──┤ ├──┤ ├───────────────┼──┼───────┤ │ 5 │ │5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26吋 │ 1個│41140 元 │ ├──┤ ├──┤ ├───────────────┼──┼───────┤ │ 6 │ │5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鈦金29吋 │ 1個│42840 元 │ ├──┤ ├──┤ ├───────────────┼──┼───────┤ │ 7 │ │5 天│ │廠牌RIMOWA型號TOPAS30吋 │ 1個│33490 元 │ ├──┴────┴──┴────┴───────────────┼──┼───────┤ │總計 │ │302,720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1 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 ,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 額提高為3 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