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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智易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智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寶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7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顧寶娟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 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36 7 號和解筆錄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 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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