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智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寶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7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顧寶娟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 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
撤回告訴,有本院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36
7 號
和解筆錄及刑事
聲請撤回
告訴狀各1 份在卷
可稽,依照
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