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訴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立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140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立人與告訴人張玉君均為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員工,告訴人張玉 君前於民國97年1 月10日,向奇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奇韋公司)申請理財顧問帳號使用,用以分析保險客戶之資 料,並以自己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作為帳 號名稱(下稱kiwi86系統帳號),復將此帳號提供予其業務 上所需之下屬使用,被告許立人明知告訴人張玉君雖允諾其 下屬使用上開kiwi86系統帳號,然並未同意他人任意變更該 帳號之密碼及帳號內之基本資料,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 意,於104 年8 月3 日某時許,在所任職位於臺北市○○區 ○○○路○○號9 樓南山人壽公司內,輸入告訴人張玉君所有 kiwi86系統帳號之密碼而取得該帳號之存取權限後,未經告 訴人張玉君同意,即變更該帳號之密碼,並將帳號內之行動 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基本資料,變更為自己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及電子郵件zan0514@hotmail.com ,嗣告訴人張玉君 於同月8 日晚間8 時許,察覺無法登入上開kiwi86系統帳號 ,經聯繫奇偉公司,又因行動電話門號及電子郵件遭變更, 致無法與奇偉公司核對基本資料以取得新密碼,致生損害於 告訴人張玉君。因認被告許立人涉有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 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玉君對被告許立人告訴妨害電腦使用部分, 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 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本件被告許立人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與告訴 人張玉君成立調解,告訴人張玉君復以書狀撤回對被告許立 人之妨害電腦使用告訴,此有告訴人張玉君書立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是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