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立人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140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立人與
告訴人張玉君均為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之員工,
告訴人張玉
君前於民國97年1 月10日,向奇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奇韋公司)申請理財顧問帳號使用,用以分析保險客戶之資
料,並以自己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作為帳
號名稱(下稱kiwi86系統帳號),復將此帳號提供予其業務
上所需之下屬使用,被告許立人明知告訴人張玉君雖允諾其
下屬使用上開kiwi86系統帳號,然並未同意他人任意變更該
帳號之密碼及帳號內之基本資料,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
意,於104 年8 月3 日某時許,在所任職位於臺北市○○區
○○○路○○號9 樓南山人壽公司內,輸入告訴人張玉君所有
kiwi86系統帳號之密碼而取得該帳號之存取權限後,未經告
訴人張玉君同意,即變更該帳號之密碼,並將帳號內之行動
電話及電子郵件等基本資料,變更為自己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及電子郵件zan0514@hotmail.com ,
嗣告訴人張玉君
於同月8 日晚間8 時許,察覺無法登入上開kiwi86系統帳號
,經聯繫奇偉公司,又因行動電話門號及電子郵件遭變更,
致無法與奇偉公司核對基本資料以取得新密碼,致生損害於
告訴人張玉君。因認被告許立人涉有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
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玉君對被告許立人告訴妨害電腦使用部分,
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
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
告
訴乃論。茲本件被告許立人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與告訴
人張玉君成立調解,告訴人張玉君復以書狀撤回對被告許立
人之妨害電腦使用告訴,此有告訴人張玉君書立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是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