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法商樺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Hachette Filipacchi Presse,S.A. )
法定
代理人 龐貝司(Fabrice A. Plaquevent)
訴訟代理人 李維峻
律師
廖嘉成律師
陳文郎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耀誠律師
被 告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被 告 成功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松碧
被 告 時時樂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逢椿
上列被告因本院lO4 年度智易字第1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