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成星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康清貴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執聲字第334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 由
一、
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
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康清貴、成星貿易有限公司等違反
藥事法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
571 號、572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誤載為103 年偵
字第571 號、572 號),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稽,扣案之
艾草條520 公斤(共20箱)等禁藥(104 年度保管字第3977
號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係康清貴所有,且屬
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三、經查,被告康清貴、成星貿易有限公司上開違反藥事法案件
,涉有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571 號、572 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104 年3 月20日確定,於105 年3 月19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
可參,並經本
院核閱上開
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審認
無
訛。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醫
藥司簽復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
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
單,答覆結果「溫灸純艾灸條」
乃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符合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
所稱之禁藥,有行政院衛
生福利部103 年6 月11日衛部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
部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進口報單
、發票、裝貨單及貨品照片
附卷可稽(見103 年度他字第22
02號卷第3 至10頁),且為被告康清貴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
用之物,是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即無不合,自
應由本院就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附表:(104年度保管字第3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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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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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灸純艾灸條 │20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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