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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6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成星貿易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康清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執聲字第334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 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 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康清貴、成星貿易有限公司等違反 藥事法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 571 號、57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誤載為103 年偵 字第571 號、572 號),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 艾草條520 公斤(共20箱)等禁藥(104 年度保管字第3977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係康清貴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三、經查,被告康清貴、成星貿易有限公司上開違反藥事法案件 ,涉有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571 號、572 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104 年3 月20日確定,於105 年3 月19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並經本 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審認無 訛。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醫 藥司簽復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 單,答覆結果「溫灸純艾灸條」乃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 ,符合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之禁藥,有行政院衛 生福利部103 年6 月11日衛部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 部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進口報單 、發票、裝貨單及貨品照片附卷可稽(見103 年度他字第22 02號卷第3 至10頁),且為被告康清貴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 用之物,是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即無不合,自 應由本院就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附表:(104年度保管字第3977號) ┌──┬────────────────────┬───┐ │編號│藥品名稱 │數量 │ ├──┼────────────────────┼───┤ │ 1 │溫灸純艾灸條 │20箱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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