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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判字第 1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信基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袁培杰 代 理 人 林傳源律師       楊元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 回再議之處分(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9041號),聲請交付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1 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定有明文。又交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用第2 編第1 章第3 節之規定;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 ,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信基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 委任律師具狀聲請交付審判,有卷存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及 刑事委任狀各1 份可稽,上開交付審判聲請狀雖經委任律師 提出,惟並未附具理由,僅泛論理由容閱卷後補呈等語,依 上開說明,自有命其補正理由之必要,逾期仍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4 、第273 條第6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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