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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裕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讚智 被   告 余仲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07 號公共危險案件案件(偵查 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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