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77號),
嗣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06
年度勞安易字第1 號),經本院
裁定改依
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
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科
罰金新臺
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第20字起應補充
「;負責人為陳榮勤(未據
起訴)」等文字;證據部分增列
「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100 建028 )潤泰旭展股份有限
公司南港車站BOT 新建工程之再承攬人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勤展公司)所僱勞工周家祥發生感電致死職業災害
檢查報告書」及「被告勤展公司代表人陳榮勤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 項之違反應有
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應科以同條
第1 項規定之罰金。爰
審酌被告違反雇主應設置必要安全衛
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生本件死亡職業災害,雖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代表人陳榮勤於
犯後終能坦承
犯行,且被告與天
線通信企業有限公司、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偵查中與被
害人周家祥之母林麗香達成
和解,同意共同給付新臺幣660
萬元,並已給付完訖,林麗香復表明願予恕宥而不追究
等情
,亦據林麗香於偵查中陳述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相字第571 號卷,下稱相字卷,第89頁),且有和解書
1 紙(見相字卷第91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見本
院106 年度勞安簡字第1 號卷第30頁)附卷
可參;兼衡被告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又被告係
法人,自無從就所
宣告之罰
金刑為易服勞役之
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
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
違反第6 條第1 項或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 項
第1 款之災害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