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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安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榮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6 年度勞安易字第1 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 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臺 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第20字起應補充 「;負責人為陳榮勤(未據起訴)」等文字;證據部分增列 「潤泰旭展股份有限公司(100 建028 )潤泰旭展股份有限 公司南港車站BOT 新建工程之再承攬人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勤展公司)所僱勞工周家祥發生感電致死職業災害 檢查報告書」及「被告勤展公司代表人陳榮勤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 項之違反應有 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應科以同條 第1 項規定之罰金。爰審酌被告違反雇主應設置必要安全衛 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生本件死亡職業災害,雖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代表人陳榮勤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被告與天 線通信企業有限公司、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偵查中與被 害人周家祥之母林麗香達成和解,同意共同給付新臺幣660 萬元,並已給付完訖,林麗香復表明願予恕宥而不追究等情 ,亦據林麗香於偵查中陳述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相字第571 號卷,下稱相字卷,第89頁),且有和解書 1 紙(見相字卷第91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見本 院106 年度勞安簡字第1 號卷第30頁)附卷可參;兼衡被告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係法人,自無從就所宣告之罰 金刑為易服勞役之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 違反第6 條第1 項或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致發生第37條第2 項 第1 款之災害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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