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單聲沒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蘭 被   告 林美珠 被   告 林振光 被   告 黃月裡 被   告 董俊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753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偽造之群鴻營造有限公司、陸依旻印章各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 ,因地上房屋改建,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申請建築執照時 ,蓋用於報備申請書上之群鴻營造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陸依旻 之印章各1 個,係不詳之人所偽造,土地共有人即被告陳素 蘭、林美珠、林振光、黃月裡,與處理該事務之人即被告董 俊哉,均罪嫌不足而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各該印章, 群鴻營造有限公司及陸依旻既稱係由他人盜刻,應屬偽造之 印章,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19 條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本件之聲請,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19 條、第40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