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蘭
被 告 林美珠
被 告 林振光
被 告 黃月裡
被 告 董俊哉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
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7530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17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偽造之群鴻營造有限公司、陸依旻印章各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
,因地上房屋改建,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申請建築執照時
,蓋用於報備申請書上之群鴻營造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陸依旻
之印章各1 個,係不詳之人所偽造,土地共有人即被告陳素
蘭、林美珠、林振光、黃月裡,與處理該事務之人即被告董
俊哉,均罪嫌不足而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之各該印章,
群鴻營造有限公司及陸依旻既稱係由他人盜刻,應屬偽造之
印章,爰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不問屬於犯
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19 條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本件之聲請,與
上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准許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19 條、第40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