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黃玉
陳英才
陳武郎
陳英俊
陳賢華
陳宛玲
被 告 李加全
政清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郭宛如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間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 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