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淳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01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美女子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張淳涵違反著作
權法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
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
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
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