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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審智易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漢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 偵字第1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聯泰汽車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張漢茹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準備程序筆錄、收據及刑事撤回告 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儒倡提起公訴,檢察官卓巧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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