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漢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
偵字第1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聯泰汽車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張漢茹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
當庭
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準備程序筆錄、收據及刑事撤回
告
訴狀各1 份在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儒倡提起公訴,檢察官卓巧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