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孟潔
GERBINO DANIELE(中文姓名:周丹誼,義大利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孟潔與GERBINO DANIELE (中文姓名
:周丹誼,下稱周丹誼)為夫妻,被告周丹誼於民國105 年
9 月6 日上午8 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被告周孟潔,行經臺北市○○區○○街○○巷○○弄○
號前,見
告訴人雅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藤公司)所
有交由
告訴人紀清楚管理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貨車(下稱系爭貨車)擋住其通路,被告周孟潔及周丹誼竟
共同基於毀損之
犯意聯絡,由被告周孟潔在一旁指揮,由被
告周丹誼持黑色握力棒,敲擊砸毀系爭貨車之擋風玻璃、兩
側車門玻璃、兩側車頭大燈、兩側後照鏡及輪胎,致令不
堪
使用,因認被告周孟潔及周丹誼共同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
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
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孟潔及周丹誼共同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
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
人雅藤公司及紀清楚均撤回對於被告周孟潔及周丹誼之告訴
,有本院106 年6 月19日審判筆錄、
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
告
訴狀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