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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易字第 3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孟潔       GERBINO DANIELE(中文姓名:周丹誼,義大利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孟潔與GERBINO DANIELE (中文姓名 :周丹誼,下稱周丹誼)為夫妻,被告周丹誼於民國105 年 9 月6 日上午8 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搭載被告周孟潔,行經臺北市○○區○○街○○巷○○弄○ 號前,見告訴人雅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藤公司)所 有交由告訴人紀清楚管理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貨車(下稱系爭貨車)擋住其通路,被告周孟潔及周丹誼竟 共同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周孟潔在一旁指揮,由被 告周丹誼持黑色握力棒,敲擊砸毀系爭貨車之擋風玻璃、兩 側車門玻璃、兩側車頭大燈、兩側後照鏡及輪胎,致令不堪 使用,因認被告周孟潔及周丹誼共同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 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孟潔及周丹誼共同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 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 人雅藤公司及紀清楚均撤回對於被告周孟潔及周丹誼之告訴 ,有本院106 年6 月19日審判筆錄、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 訴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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