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廖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孟真
律師
呂紹凡律師
被 告 李建謀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恩德
被 告 沈秋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顏逸瑜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六年度智重附民字第二號案件
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為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對
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於
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