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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孟真律師       呂紹凡律師 被   告 李建謀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恩德 被   告 沈秋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顏逸瑜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六年度智重附民字第二號案件 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為使 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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