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志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
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安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王志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2日判處
有期徒刑3 年
6 月。受刑人於104 年6 月15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
6 年4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訴字第2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1 年
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其於104 年6 月15日
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2月
14日,惟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
年11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1日法授矯字第
10601036761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
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