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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2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德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祐 被   告 林晃宇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95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得以新臺幣叁佰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9 萬3,034 元,及自本起 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等 語(見附民卷第1 頁),嗣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 時當庭減縮,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70 萬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等語(見附民卷第5 頁),核其所為乃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與上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2 年間起,擔任原告之會計,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3 年2 月6 日起至104 年12月16日止 之期間內,利用保管原告大小章之機會,侵占原告之銀行存 款,經原告核算被告侵占總金額為1,333 萬1,351 元,扣除 被告嗣後返還部分,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70 萬元,及自起訴狀送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範圍, 依民法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 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500 條前段定有 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 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第2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前揭原告主張之被 告業務侵占事實,業據被告供認,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 第695 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是以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370 萬元損害,應屬有據。 四、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亦為民法第23 3 條第1 項、第203 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 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 限,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9 月2 日(見附民卷 第3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 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被告固未為免 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之。 七、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依法尚 無徵收訴訟費用之規定,且本件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 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且因訴訟費用之核定屬法院職 權事項,無庸就此而為準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2 項、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第 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品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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