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范素真
被 告 王志龍
被 告 野村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哲榮
被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2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志龍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2 號公共危險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
刑事案
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以聲請狀聲請移
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第196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