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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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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金大峰 訴訟代理人 徐世恩 被   告 陳木雄       吉祥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呂芳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32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