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
原 告 葉雲宗
訴訟
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
被 告 蕭聖仁
東南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被 告 東南旅行社份有限公司
上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被告蕭聖仁前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原告葉雲宗據以對被告3 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事後
原告復具狀對被告蕭聖仁撤回刑事
告訴,並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等情,有本院107 年11月29日
準備
程序筆錄及原告提出之刑事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
規定,本案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
撤回告訴,而應
諭知不受
理,然原告既已為前項聲請,本院仍應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移送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