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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智易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旺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巫芝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10319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 年度湖簡字第465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依通 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旺比有限 公司、巫芝妮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等人係分別 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及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 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第101 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 份 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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