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智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旺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巫芝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10319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 年度湖簡字第465 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依
通
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新天鵝堡企業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旺比有限
公司、巫芝妮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等人係分別
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及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
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第101 條第2 項之規定,須
告訴
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
撤回告訴,此有撤回
告訴狀1 份
在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