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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簡字第 12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博喬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82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7 年度審訴字 第564 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莫博喬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 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莫博喬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 12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同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行使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偽造 私文書,乃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接之時間、空間下所為, 侵害相同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永 珈報關行有限公司承辦人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不正方法方 法逃漏稅捐,為間接正犯。被告係基於單一逃漏稅捐之目的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身為御翔公司之負責人,不思誠實申報 納稅,竟為本件行使偽造文書及逃漏稅捐犯行,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逃漏稅捐之金額,兼衡其自 陳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擔任御翔公司負責人、月 薪約新臺幣(下同)5 萬元、已婚、尚有父母親及2 名子女 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56 4 號卷107 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等一切情狀, 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3 月之刑度,尚屬適當,爰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 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繳納逃漏稅捐及罰鍰,此有國 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2 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犯 罪後已盡力彌補所造成之損害,尚具悔意,參以檢察官亦同 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見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564 號卷107 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是本院綜合上 開情節,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 被告從中深切記取教訓,強化其法治概念,使其於緩刑期內 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 之破壞,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 必要,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 判決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 萬元,以期符合緩刑目 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 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 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行使偽造私文書即各類存檔發票,業經被告提出申報 而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雖使其擔任負責人之御翔公司逃漏稅款83,927元,固為 其犯罪所得,然被告已將上開逃漏稅款全數繳清,業如上述 ,被告之犯罪利得已遭剝奪,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如再予諭知 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聰耀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貞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823號 被 告 莫博喬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莫博喬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御翔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下稱御翔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 國106年5月9日,以御翔公司名義向德國DELTICOM公司進口 貨品。其明知御翔公司係向DELTICOM公司購買附表所示之貨 物,御翔公司與TOP VENTURE INTERNATIONAL CO. ,LTD 公 司(下稱TOP VENTURE公司)間就附表所示之貨物並無交易 之事實,且明知御翔公司向國外購入貨物,應依實際價格報 關,為減少買賣進口貨品本應支付關稅及營業稅之支出,竟 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並進而行使、逃漏貨物稅暨營業稅及詐 得減收關稅利益之犯意,自國外接獲賣方DELTICOM公司提供 供應商寄發之發票(下稱DELTICOM公司發票)後,隨即於不 詳時、地,將附表所示之向DELTICOM公司訂購貨物之單價、 總金額及賣方,登載為附表所示之單價、總金額及賣方為 TOP VENTURE公司之發票(下稱TOP VENTURE公司發票),並 於辦理進口申報前,將TOP VENTURE公司發票充作與原本相 同用途之商業發票,交付予不知情之永珈報關行有限公司承 辦人員,供該公司承辦人員據以製作報單號碼AW/BC/06/335 /G1547進口報單,復於106年6月22日,持向址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之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五堵分關報運進口 貨物而行使之,以此不正方法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即逃漏 進口稅款新臺幣(下同)8萬3927元(含進口稅即關稅2萬99 38元、貨物稅3萬5736元及營業稅1萬8253元),足生損害於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對於進口報關文件審核及核課稅額之正 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莫博喬於偵查中│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等│ │ │之供述 │交易均係向TOP VENTURE公司購 │ │ │ │買,TOP VENTURE公司之進貨價 │ │ │ │多少,伊等並不知悉,曾聽聞TO│ │ │ │P VENTURE公司之廠商之一係DEL│ │ │ │TICOM公司;伊不知為何TOP VEN│ │ │ │TURE公司向DELTICOM公司購買會│ │ │ │貴30%等語。 │ ├──┼─────────┼──────────────┤ │2 │證人白錦松(財政部│1.御翔公司實際上之賣方應係DE│ │ │關務署基隆關機動稽│ LTICOM公司,否則TOP │ │ │核組承辦人)於偵查│ VENTURE公司進貨價比出售價 │ │ │中之證述 │ 高出30%,悖於交易常態。 │ │ │ │2.本案進口貨物係德國馬牌輪胎│ │ │ │ ,DELTICOM公司發票上所載之│ │ │ │ 進貨價格與行情相當,然TOP │ │ │ │ VENTURE公司發票上所載之進 │ │ │ │ 貨價格顯然偏低。 │ ├──┼─────────┼──────────────┤ │3 │證人蔡菁菁於偵查中│1.伊在喬光有限公司(下稱喬光│ │ │之證述 │ 公司)上班,喬光公司之負責│ │ │ │ 人係被告母親吳秋香,喬光公│ │ │ │ 司與御翔公司係關係企業,御│ │ │ │ 翔公司之負責人係被告。 │ │ │ │2.伊之英文名字係CHING TSAI。│ │ │ │3.喬光公司之地址為新北市○○○ ○ ○ ○ 區○○路○○○號3樓,御翔公司│ │ │ │ 在同址4樓。 │ │ │ │4.TOP VENTURE公司發票等文件 │ │ │ │ 係被告交付伊,伊提供給報關│ │ │ │ 行作報關。 │ ├──┼─────────┼──────────────┤ │4 │1.報單號碼AW/BC/06│本案實際託運人及存檔發票(即│ │ │ /335/G1547進口報│DELTICOM公司發票)之賣方為 │ │ │ 單及報關檢附之發│DELTICOM公司,然存檔發票及報│ │ │ 票影本 │關發票(即TOP VENTURE公司發 │ │ │2.財政部關務署基隆│票)之買方皆為御翔公司,且存│ │ │ 關機動稽核組函、│檔發票所載之貨名、數量、買受│ │ │ 本案提單、駐德國│人與報關發票所載一致,惟單價│ │ │ 代表處經濟組函、│、總金額及賣方與報關發票不符│ │ │ K-LINE WAYBILL、│,存檔發票之金額與合理價格相│ │ │ BLUE ANCHOR LINE│近,存檔發票與報關發票之價差│ │ │ B/L、商業發票等 │百分比約為30%,不符合三角貿 │ │ │ │易之型態,御翔公司與TOP │ │ │ │VENTURE公司無交易事實,僅透 │ │ │ │過TOP VENTURE公司低報貨物價 │ │ │ │格之事實。 │ ├──┼─────────┼──────────────┤ │5 │被告提出之臺灣中小│御翔公司於106年5月26日,匯款│ │ │企業銀行匯出匯款申│6萬1533.36元歐元至TOP │ │ │請書、TOP VENTURE │VENTURE公司之上海商業儲蓄銀 │ │ │公司發票 │行北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22號OBU帳戶,然其上載明之匯 │ │ │ │款用途為ASI000000-A,與TOP │ │ │ │VENTURE公司發票上之號碼( │ │ │ │ASI106002)不符之事實。 │ ├──┼─────────┼──────────────┤ │6 │御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御翔公司自106年1月至107年4月│ │ │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間之資金進出情形之事實。 │ │ │行板橋分行帳號1405│ │ │ │0000000號帳戶之開 │ │ │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7 │TOP VENTURE │TOP VENTURE公司之通訊地址為 │ │ │INTERNATIONAL CO. │新北市○○區○○路○○○號之喬 │ │ │,LTD 之上海商業儲 │光公司,聯絡人係被告配偶周思│ │ │蓄銀行北中和分行帳│吟之事實。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OBU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及交易明細 │ │ ├──┼─────────┼──────────────┤ │8 │御翔公司之外匯支出│御翔公司於106年5月間之外匯支│ │ │歸戶彙總表 │出,僅於106年5月8日支出2萬76│ │ │ │83元美元之事實。 │ ├──┼─────────┼──────────────┤ │9 │TOP VENTURE公司之 │TOP VENTURE公司於105年4月至 │ │ │匯往國外受款人交易│106年5月間,僅自御翔公司、莫│ │ │資料歸戶彙總表 │太山(被告父親)及吳秋香(被│ │ │ │告母親)收受匯款之事實。 │ ├──┼─────────┼──────────────┤ │10 │TOP VENTURE公司之 │TOP VENTURE公司於106年5月至6│ │ │國外匯款人匯入交易│月間,僅匯入匯款至喬光公司之│ │ │資料歸戶彙總表 │事實。 │ ├──┼─────────┼──────────────┤ │11 │1.本署公務電話記錄│被告上開犯行獲得財產上不法之│ │ │2.財政部關務署基隆│利益即逃漏進口稅款8萬3927元 │ │ │ 關處分書 │(含進口稅即關稅2萬9938元、 │ │ │ │貨物稅3萬5736元及營業稅1萬82│ │ │ │53元)之事實。 │ └──┴─────────┴──────────────┘ 二、按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關稅 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稅捐,係指一切法 定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而言,但不包括關稅及礦 稅在內,關稅法第2條規定甚明;從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 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所設之處罰 規定,僅限於逃漏關稅、礦稅以外之國、省(市)及縣(市 )稅捐者,始有其適用,逃漏關稅部分,不能依該法條處罰 ,此有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判決意旨可供參考。 本案被告所圖減免之稅捐分別為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三部 分,其中關稅係進口稅,並非稅捐稽徵法第2條所定之法定 之國、省(市)及縣(市)稅捐,故被告所涉逃漏關稅部分 ,自不能以稅捐稽徵法之罰則相加,至貨物稅及營業稅部分 ,仍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之對象,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1 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部分)等罪嫌。被告利用不知情 之永珈報關行有限公司承辦人員行使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請論以間接正犯。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復持以行使,其 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 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 、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罪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 聰 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 崧 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附表: ┌──┬───────┬────┬────┬────┬────┬─────┐ │項次│品名 │報關發票│報關發票│存檔發票│存檔發票│價差百分比│ │ │ │單價( │賣方 │單價( │賣方 │ │ │ │ │EUR) │ │EUR) │ │ │ ├──┼───────┼────┼────┼────┼────┼─────┤ │1 │Continental │35.09 │TOP │50.13 │DELTICOM│30.00% │ │ │205/55 R16 91V│ │VENTURE │ │ │ │ │ │PremiumContact│ │INTERNAT│ │ │ │ │ │5 │ │IONAL │ │ │ │ │ │ │ │CO. ,LTD│ │ │ │ ├──┼───────┼────┼────┼────┼────┼─────┤ │2 │Continental │41.89 │同上 │59.84 │同上 │30.00% │ │ │205/55 R16 91V│ │ │ │ │ │ │ │PremiumContact│ │ │ │ │ │ │ │SSR │ │ │ │ │ │ ├──┼───────┼────┼────┼────┼────┼─────┤ │3 │Continental │53.91 │同上 │77.01 │同上 │30.00% │ │ │225/40 R18 92Y│ │ │ │ │ │ │ │XL │ │ │ │ │ │ │ │PremiumContact│ │ │ │ │ │ │ │6 │ │ │ │ │ │ ├──┼───────┼────┼────┼────┼────┼─────┤ │4 │Continental │48.63 │同上 │69.47 │同上 │30.00% │ │ │225/45 R17 │ │ │ │ │ │ │ │94Y XL BSW │ │ │ │ │ │ │ │PremiumContact│ │ │ │ │ │ │ │6 │ │ │ │ │ │ ├──┼───────┼────┼────┼────┼────┼─────┤ │5 │Continental │78.99 │同上 │112.84 │同上 │30.00% │ │ │225/45 R18 │ │ │ │ │ │ │ │95Y XL BSW │ │ │ │ │ │ │ │PremiumContact│ │ │ │ │ │ │ │6 │ │ │ │ │ │ ├──┼───────┼────┼────┼────┼────┼─────┤ │6 │Continental │116.97 │同上 │167.1 │同上 │30.00% │ │ │235/40 ZR20 │ │ │ │ │ │ │ │96Y XL BSW │ │ │ │ │ │ │ │ContiSport │ │ │ │ │ │ │ │Contact 5P │ │ │ │ │ │ ├──┼───────┼────┼────┼────┼────┼─────┤ │7 │Continental │54.05 │同上 │77.22 │同上 │30.00% │ │ │235/45 R17 97Y│ │ │ │ │ │ │ │XL BSW │ │ │ │ │ │ │ │PremiumContact│ │ │ │ │ │ │ │6 │ │ │ │ │ │ ├──┼───────┼────┼────┼────┼────┼─────┤ │8 │Continental │71.65 │同上 │102.36 │同上 │30.00% │ │ │235/60 R18 │ │ │ │ │ │ │ │103V BSW │ │ │ │ │ │ │ │PremiumContact│ │ │ │ │ │ │ │6 │ │ │ │ │ │ ├──┼───────┼────┼────┼────┼────┼─────┤ │9 │Continental │75.17 │同上 │107.39 │同上 │30.00% │ │ │245/40 R18 │ │ │ │ │ │ │ │97Y XL BSW │ │ │ │ │ │ │ │PremiumContact│ │ │ │ │ │ │ │6 │ │ │ │ │ │ ├──┼───────┼────┼────┼────┼────┼─────┤ │10 │Continental │94.68 │同上 │135.25 │同上 │30.00% │ │ │245/45 R18 96Y│ │ │ │ │ │ │ │ContiSport │ │ │ │ │ │ │ │Contact 3E SSR│ │ │ │ │ │ ├──┼───────┼────┼────┼────┼────┼─────┤ │11 │Continental │95.12 │同上 │135.88 │同上 │30.00% │ │ │245/50 R18 │ │ │ │ │ │ │ │100W BSW │ │ │ │ │ │ │ │ContiSport │ │ │ │ │ │ │ │Contact 5 │ │ │ │ │ │ ├──┼───────┼────┼────┼────┼────┼─────┤ │12 │Continental │111.55 │同上 │159.35 │同上 │30.00% │ │ │245/50 R18 │ │ │ │ │ │ │ │100Y │ │ │ │ │ │ │ │ContiSport │ │ │ │ │ │ │ │Contact 3 SSR │ │ │ │ │ │ ├──┼───────┼────┼────┼────┼────┼─────┤ │13 │Continental │80.6 │同上 │115.14 │同上 │30.00% │ │ │255/35 ZR18 │ │ │ │ │ │ │ │94Y XL BSW │ │ │ │ │ │ │ │ContiSport │ │ │ │ │ │ │ │Contact 5P │ │ │ │ │ │ ├──┼───────┼────┼────┼────┼────┼─────┤ │14 │Continental │85.15 │同上 │121.64 │同上 │30.00% │ │ │255/55 R18 │ │ │ │ │ │ │ │109H XL BSW │ │ │ │ │ │ │ │ContiSport │ │ │ │ │ │ │ │Contact 5 SSR │ │ │ │ │ │ ├──┼───────┼────┼────┼────┼────┼─────┤ │15 │Continental │128.12 │同上 │183.03 │同上 │30.00% │ │ │265/40 R21 │ │ │ │ │ │ │ │101Y BSW │ │ │ │ │ │ │ │ContiSport │ │ │ │ │ │ │ │Contact 5P │ │ │ │ │ │ ├──┼───────┼────┼────┼────┼────┼─────┤ │16 │Continental │131.2 │同上 │187.43 │同上 │30.00% │ │ │275/45 R21 │ │ │ │ │ │ │ │107Y │ │ │ │ │ │ │ │ContiSport │ │ │ │ │ │ │ │Contact 5 │ │ │ │ │ │ ├──┼───────┼────┼────┼────┼────┼─────┤ │17 │Continental │130.61 │同上 │186.59 │同上 │30.00% │ │ │295/35 R21 │ │ │ │ │ │ │ │103Y BSW │ │ │ │ │ │ │ │ContiSport │ │ │ │ │ │ │ │Contact 5P │ │ │ │ │ │ ├──┼───────┼────┼────┼────┼────┼─────┤ │18 │Continental │143.66 │同上 │205.23 │同上 │30.00% │ │ │315/40 R21 │ │ │ │ │ │ │ │111Y │ │ │ │ │ │ │ │ContiSport │ │ │ │ │ │ │ │Contact 5 │ │ │ │ │ │ ├──┼───────┼────┼────┼────┼────┼─────┤ │19 │Continental │109.05 │同上 │155.79 │同上 │30.00% │ │ │255/50 R19 │ │ │ │ │ │ │ │103W BSW │ │ │ │ │ │ │ │ContiSport │ │ │ │ │ │ │ │Contact 5 SSR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