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佳慧
被 告 陳弘遠
被 告 泰垣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旺松
被 告 唯欣清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宥維
被 告 鄭元璋
被 告 易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官宜慧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148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
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
起訴書之記載。
二、
按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
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以前始得
為之,違反此項規定之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自
有違背。次按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
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規定甚明。
三、查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1008號被告易明有限公司等所涉違
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
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5162號)
,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4日判決有罪在案,
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
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
訴係於107 年9 月12日繫屬本院,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7 年9 月12日士檢貴泰106 偵14821 字第1079044437號函
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在卷
可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
本案第一審判決後始向本院提出,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公訴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