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 年度智附民字第1 號
原 告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佐
原 告 香港豐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季明
被 告 宇陽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泰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智易字第1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答辯狀」所載。
三、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審理第二十三條案
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27條亦有規定。查本件被告吳泰緯被訴違反商標法案
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智易字第1 號判決被告無罪,依前
揭規定,原告等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又
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
準用之列,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毋庸命
當事人負擔,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但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