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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11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建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李建謀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 度智訴字第4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五年度智訴字第四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李 建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建謀所有如附表所示物品, 前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所扣押,然該等扣押之電腦 設備,內含聲請人任職單位之商業機密,為聲請人工作所需 之物,且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並未經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 第4 號案件宣告沒收,現該案業已確定,故已無留存如附表 所示物品之必要,爰請求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 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 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 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係指非屬本案得沒收之物,或 該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無毀損、滅失之虞,或 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有無繼續扣押之 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從 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 留存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富禾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禾公司)之董事。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因偵辦104 年度他字第4191號案 件聲請人所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於104 年3 月5 日至聲 請人之住處及富禾公司之辦公室執行搜索,並扣得聲請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物品。嗣聲請人富禾公司所涉前開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分本院10 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案件)。其後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與富禾公司與告訴人中央研究院達成 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聲請人及富禾公司被訴洩漏業務上 知悉之工商秘密罪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之罪 部分,經本院以10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而 聲請所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之罪部分,則經本院前開判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4 年確定在案等情, 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士檢104 年 度偵字第11786 號卷一第1 頁至第4 頁背面)、法務部調查 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士檢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一第14頁至第16頁)、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判決 2 份、本院106 年度保管字第540 號贓證物品保管單(本院 10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卷一第157 頁至第159 頁)、本院10 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107 年5 月2 日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前開卷宗無訛,首堪認定屬實。至法 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中,雖記載如附表編 號1 所示提出人為富禾公司該時之負責人陳皇榮,然聲請人 於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中已陳稱如附表編號 1 所示光碟為其所有,且富禾公司亦表示沒有意見,此有本 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107 年5 月2 日審判筆錄1 份在卷 可憑,是堪認如附表編號1 所示所示光碟確為聲請人所有之 物無訛,併予敘明。 ㈡又聲請人所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並未經檢察官於起訴 書引用為證據或認定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 物,另本案經本院以10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判決時,亦未將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引之為證據或諭知沒收等情,此亦有 前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士檢104 年度偵字第11786 號起訴書、本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4 號刑 事判決2 份在卷可按。則聲請人所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 ,均非違禁物,又非其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 得之物,而非得沒收之物,復未作為證據之用,難認與聲請 人之本案犯行有關,且本案現亦已確定,業如前述,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物品應無留存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發還扣押物為正當,應予發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1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何松穎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編│ 扣案物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號│ │ │ ├─┼──────────┼───────────────┤ │1 │電腦燒錄光碟共3片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保│ │ │ │ 管字第4544號編號9 (104 年度│ │ │ │ 偵字第11786 號卷一第14-1頁、│ │ │ │ 本院卷一第152 頁至第156 頁)│ │ │ │2.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106 年保管│ │ │ │ 字第540 號編號9 (本院105 年│ │ │ │ 度智訴字第4 號卷一第157 頁至│ │ │ │ 第159 頁) │ │ │ │ │ ├─┼──────────┼───────────────┤ │2 │電腦主機1台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保│ │ │ │ 管字第4544號編號10(104 年度│ │ │ │ 偵字第11786 號卷一第14-1頁、│ │ │ │ 本院卷一第152 頁至第156 頁)│ │ │ │2.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106 年保管│ │ │ │ 字第540 號編號10(本院105 年│ │ │ │ 度智訴字第4 號卷一第157 頁至│ │ │ │ 第159 頁) │ │ │ │ │ ├─┼──────────┼───────────────┤ │3 │電腦電源線1條 │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保│ │ │ │ 管字第4544號編號11(104 年度│ │ │ │ 偵字第11786 號卷一第14-1頁、│ │ │ │ 本院卷一第152 頁至第156 頁)│ │ │ │2.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106 年保管│ │ │ │ 字第540 號編號11(本院105 年│ │ │ │ 度智訴字第4 號卷一第157 頁至│ │ │ │ 第159 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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