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65號
聲 請 人
即
自訴人 驣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威騰
自訴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被 告 陳禹西
王珮羽
上列
聲請人即自訴人因
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3 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拷貝鈞院107 年10月11日、11月1 日等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
3 日生效施行,其中增訂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為:「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
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而該條立法修正
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
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
相當
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以維其
訴訟權益;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
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
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
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
仍應由法院
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
與否之
決定。」等語;又原「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因配合
上開法院組織法條文之修訂,而於104 年8 月7 日修正為「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中第8 條第1 項規定
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是依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照准。
是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有就
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具
體個案審酌其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關聯性,而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經查,聲請人即自訴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自字
第3 號詐欺案件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意旨未釋
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之關聯性,
揆諸
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