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宗義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
字第1166號、第1167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宗義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共參拾壹枚及
偽造印章共貳個均
沒收;又犯業務
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伍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犯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
所得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宗義自民國104 年8 月5 日起,受雇於京合發有限公司(
下稱京合發公司),擔任該公司派駐在臺北市○○區○○○
路○ 段○○○ 巷○○○○ 號旁空地之士林停車場(下稱士林停車
場)之管理員,負責管理停車場內秩序、安全及維護清潔,
向承租上開士林停車場車位之固定承租人收取每月租金、或
將臨時承租人繳付之
按時計算租金,據實報繳京合發公司,
並
持有操作自動收費機所需之鑰匙1 把,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為下列犯行:
㈠其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偽造印章、印文、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
京合發公司授權及同意,先於105 年3 月13日前之某日,
在不詳地點,自高明發處取得其上載有「桃園市○○○路
○○○ 號旁空地」之「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專用章」(下稱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高明發所涉
偽造文書犯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及於105 年5 月底
某日,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匠偽刻其上載有「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0 號旁空地」之「京合發有限公
司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下稱士林停車場統一發
票專用章)各1 個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二
所示承租人書立「士林- 天母停車場車位承租契約書」,
再持上開偽造之華亞停車場或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
蓋其上而行使之,偽以京合發公司之名義,出租車位予如
附表二所示之車牌號碼自用小客車,而向承租人收取如附
表二所示租金及押金金額,變更持有為不法所有之意思,
接續將上開金額侵占入己。
㈡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犯意
,於105 年10月23日13時許,在上開士林停車場內,持用
所保管之上開鑰匙開啟並操作自動收費機之方式,取得上
開自動收費機內零錢及紙鈔共計新臺幣(下同)39,470元
,變更持有為不法所有之意思,未將前開款項交還京合發
公司,逕行侵占入己。
二、案經京合發公司
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宗義所犯非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3 年以上之罪,亦非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
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
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見106
年度偵字第120 號第89頁至第92頁、106 年度偵字第7176號
卷第16頁至第19頁、本院訴字卷第99頁、第108 頁至第119
頁),核與
證人即京合發公司負責人蔡青錡(見105 年度他
字第4568號卷一第46頁至第47頁、他字卷二第3 頁至第4 頁
)及證人即士林停車場停車位承租人吳嘉豪、谷萬慶、蔡君
英、許惟量、林廷助、劉國芬、朴舜和、陳秋香、陳天景、
宋威論、黃宰我、鄭國慶、陳靜琪、趙瑀、何文浩、黃敏惠
、陳永翰、劉柄顯、徐彥萍、郭智偉等人(見他字卷一第60
頁至第62頁、第84頁至第86頁、第98頁、第155 頁至第156
頁、第177 頁至第178 頁、第181 頁至第182 頁、第188 頁
)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僱傭契約書(他字卷一第11
頁至第13頁)、侵占金額明細表(他字卷一第108 頁至第11
0 頁)、士林-天母停車場停車位承租契約書27份(見他字
卷第111 頁至117 頁、第121 頁至第141 頁)、京合發公司
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卡(見他字卷二第7 頁)、
士林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相片(見他字卷一第142 頁至第
150 頁)、停車場清潔管理費影本10張(見他字卷一第118
頁至第120 頁)、105 年10月1 日至10月23日士林場收款明
細表(見他字卷二第8 頁)、士林場105 年7 月至9 月收款
簽收單(見他字卷二第10頁至第12頁)等件附卷
可稽,是被
告
上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足
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利用
某不知情刻印業者,偽刻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 顆
,為間接
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等行為,各為偽造私
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如附表二所
示之105 年3 月13日至同年10月6 日間,主觀上係基於單
一偽造印章、印文、私文書犯意,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
,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行為,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應為
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再被
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及105 年10月23
日業務侵占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㈡
審酌被告為
告訴人公司派駐在士林停車場之管理員,代告
訴人公司收取承租人所繳付之停車位租金,理應克盡職責
,妥善保管並轉交所持有之上開財物,竟因己身經濟壓力
、需錢孔急,未得告訴人公司授權,偽造告訴人公司之統
一發票章及印文,製作不實之承租契約書,致生損害於該
公司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並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侵占
挪用上開持有保管之款項,金額達60餘萬破壞告訴人公司
之信任,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念及其坦承犯行之犯
罪後態度,
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公司達成
和解,亦未能如數
賠償所受損失,兼衡被告供述侵占上開款項係為償還前妻
所積欠地下錢莊款項之
犯罪動機、其為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
度、現擔任臨時工,收入不豐、離婚之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犯得
易科罰金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5 年10月23日業務
侵占罪,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
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19 條係採
義務
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
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
依法
宣告沒收;被告用以
詐欺取財之偽造、
變造等文書
,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
偽造文書上之偽造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予以沒
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文
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43
年台上字第747 號
判例要旨
可參)。
⒉被告自高明發處所取得偽造之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
章1 個,及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之士林停車場
統一發票專用章1 個,雖均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
失,仍應依刑法第219 規定,皆併予宣告沒收之。
⒊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偽造印文(枚數詳如各編號所示)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
沒收。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均業經交
予付各承租人而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非
違禁
物,自毋庸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2 次業務侵占犯
行,犯罪所得各為605,500 元、39,470元,並未扣案,
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就此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項、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常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卷頁 │
├──┼──────────┼──────────┼──────┤
│1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105 年度他字│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第4568號卷一│
│ │(承租人:吳嘉豪) │」印文1 枚 │第111 頁、第│
│ │ │ │125頁 │
├──┼──────────┼──────────┼──────┤
│2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2頁 │
│ │(承租人:劉國芬) │」印文1 枚 │ │
├──┼──────────┼──────────┼──────┤
│3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3頁 │
│ │(承租人:朴舜和) │」印文1 枚 │ │
│ │ │「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 │
│ │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 │
│ │ │」印文1 枚 │ │
├──┼──────────┼──────────┼──────┤
│4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4頁 │
│ │(承租人:陳天景) │」印文1 枚 │ │
├──┼──────────┼──────────┼──────┤
│5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5頁 │
│ │(承租人:陳靜琪) │」印文1 枚 │ │
├──┼──────────┼──────────┼──────┤
│6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6頁 │
│ │(承租人:趙瑀) │」印文1 枚 │ │
├──┼──────────┼──────────┼──────┤
│7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7頁 │
│ │(承租人:宋威論) │」印文1 枚 │ │
│ │ │「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 │
│ │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 │
│ │ │」印文1 枚 │ │
├──┼──────────┼──────────┼──────┤
│8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1頁 │
│ │(承租人:劉宗誼) │」印文1 枚 │ │
├──┼──────────┼──────────┼──────┤
│9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2頁 │
│ │(承租人:郭智偉) │」印文1 枚 │ │
├──┼──────────┼──────────┼──────┤
│10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3頁 │
│ │(承租人:蔡君英) │」印文1 枚 │ │
├──┼──────────┼──────────┼──────┤
│11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4頁 │
│ │(承租人:劉柄顯) │」印文1 枚 │ │
├──┼──────────┼──────────┼──────┤
│12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6頁 │
│ │(承租人:范揚虎) │」印文1 枚 │ │
├──┼──────────┼──────────┼──────┤
│13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7頁 │
│ │(承租人:范揚虎) │」印文3 枚 │ │
├──┼──────────┼──────────┼──────┤
│14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8頁 │
│ │(承租人:谷萬慶) │」印文1 枚 │ │
├──┼──────────┼──────────┼──────┤
│15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9頁 │
│ │(承租人:何文浩) │」印文1 枚 │ │
├──┼──────────┼──────────┼──────┤
│16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1頁 │
│ │(承租人:楊凱翔) │」印文1 枚 │ │
│ │ │「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 │
│ │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 │
│ │ │」印文1 枚 │ │
├──┼──────────┼──────────┼──────┤
│17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2頁 │
│ │(承租人:陳永翰) │」印文1 枚 │ │
├──┼──────────┼──────────┼──────┤
│18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3頁 │
│ │(承租人:鄭國慶) │」印文1 枚 │ │
├──┼──────────┼──────────┼──────┤
│19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4頁 │
│ │(承租人:陳秋香) │」印文1 枚 │ │
├──┼──────────┼──────────┼──────┤
│20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6頁 │
│ │(承租人:林廷助) │」印文1 枚 │ │
│ │ │「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 │
│ │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 │
│ │ │」印文2 枚 │ │
├──┼──────────┼──────────┼──────┤
│21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7頁 │
│ │(承租人:簡宏銘) │」印文1 枚 │ │
├──┼──────────┼──────────┼──────┤
│22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9頁 │
│ │(承租人:黃宰我) │」印文1 枚 │ │
├──┼──────────┼──────────┼──────┤
│23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40頁 │
│ │(承租人:吳宗慶) │」印文1 枚 │ │
├──┼──────────┼──────────┼──────┤
│24 │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同上他字卷第│
│ │承租契約書 │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41頁 │
│ │(承租人:陳昱翔) │」印文1 枚 │ │
├──┼──────────┴──────────┴──────┤
│合計│1.偽造「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京合│
│ │ 發有限公司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各1 個 │
│ │2.偽造「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9枚│
│ │ 、「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2枚 │
└──┴────────────────────────────┘
附表二
┌──┬──────┬─────┬────┬────┬────┬─────┬────┬──────────┬───┬─────┐
│編號│租賃契約訂立│停放車輛車│每月租金│卡片押金│被告收取│被告繳回告│被告未繳│租賃契約影本所蓋用之│承租人│繳款人姓名│
│ │日期 │號 │ │ │之金額 │訴人之金額│回之金額│發票章 │ │ │
│ │ │ │ │ │ │ │ │ │ │ │
├──┼──────┼─────┼────┼────┼────┼─────┼────┼──────────┼───┼─────┤
│1 │105年6月1日 │3057-KC │3000 │1000 │19000 │9000 │10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吳嘉豪│吳嘉豪 │
├──┼──────┼─────┼────┼────┼────┼─────┼────┼──────────┼───┼─────┤
│2 │105年6月1日 │AKQ-3601 │3000 │1000 │37000 │18000 │19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劉國芬│劉國芬 │
├──┼──────┼─────┼────┼────┼────┼─────┼────┼──────────┼───┼─────┤
│3 │105年6月1日 │AKM-5366 │3000 │1000 │19000 │18000 │1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朴舜和│朴舜和 │
├──┼──────┼─────┼────┼────┼────┼─────┼────┼──────────┼───┼─────┤
│4 │105年6月1日 │7897-QC │3000 │1000 │37000 │18000 │19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陳天景│陳天景 │
├──┼──────┼─────┼────┼────┼────┼─────┼────┼──────────┼───┼─────┤
│5 │105年7月1日 │ANW-5878 │3000 │1000 │37000 │9000 │28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陳靜琪│陳靜琪 │
├──┼──────┼─────┼────┼────┼────┼─────┼────┼──────────┼───┼─────┤
│6 │105年7月1日 │J3-7092 │3000 │1000 │37000 │9000 │28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趙瑀 │趙瑀 │
├──┼──────┼─────┼────┼────┼────┼─────┼────┼──────────┼───┼─────┤
│7 │105年8月1日 │3356-EG │3000 │1000 │19000 │4000 │15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宋威論│鄭國慶 │
├──┼──────┼─────┼────┼────┼────┼─────┼────┼──────────┼───┼─────┤
│8 │105年3月13日│AKL-2877 │3000 │1000 │11900 │0 │119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劉宗誼│劉宗誼 │
├──┼──────┼─────┼────┼────┼────┼─────┼────┼──────────┼───┼─────┤
│9 │105年4月4日 │2590-VF │3000 │1000 │19000 │0 │19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郭智偉│郭智偉 │
├──┼──────┼─────┼────┼────┼────┼─────┼────┼──────────┼───┼─────┤
│10 │105年5月1日 │CX-9501 │3000 │1000 │19000 │0 │19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蔡君英│蔡君英 │
├──┼──────┼─────┼────┼────┼────┼─────┼────┼──────────┼───┼─────┤
│11 │105年5月1日 │AKG-8850 │3000 │1000 │37000 │0 │37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劉柄顯│劉柄顯 │
├──┼──────┼─────┼────┼────┼────┼─────┼────┼──────────┼───┼─────┤
│12 │105 年6 月1 │AKT-1189 │3000 │1000 │19000 │0 │19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吳嘉豪│吳嘉豪 │
│ │日 │ │ │ │ │ │ │ │ │ │
├──┼──────┼─────┼────┼────┼────┼─────┼────┼──────────┼───┼─────┤
│13 │105年6月1日 │RBB-0516 │3000 │1000 │37000 │0 │37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范揚虎│范揚虎 │
├──┼──────┤ │ │ ├────┤ ├────┼──────────┼───┼─────┤
│14 │105年9月1日 │ │ │ │36000 │ │36000 │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 │范揚虎│范揚虎 │
├──┼──────┼─────┼────┼────┼────┼─────┼────┼──────────┼───┼─────┤
│15 │105年7月1日 │4055-MU │3000 │1000 │37000 │0 │37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谷萬慶│谷萬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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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5年7月1日 │AKS-6785 │3000 │1000 │37000 │0 │37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何文浩│何文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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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5年8月1日 │AMJ-7887 │3000 │1000 │37000 │0 │37000 │未蓋章 │黃敏惠│黃敏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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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5年8月1日 │7C-9336 │3000 │1000 │37000 │0 │37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楊凱翔│楊凱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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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5年8月1日 │APK-7505 │3000 │1000 │37000 │0 │37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陳永翰│陳永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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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5年8月1日 │TAG-288 │3000 │1000 │19000 │0 │19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鄭國慶│鄭國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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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5年8月1日 │AJE-6501 │3000 │1000 │19000 │0 │19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陳秋香│陳秋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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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5年9月21日│2272-EL │3000 │1000 │4600 │0 │4600 │未蓋章 │徐彥萍│徐彥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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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5年7月1日 │1160-VG │3000 │1000 │10000 │0 │10000 │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 │林廷助│林廷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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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5年10月1日│DAH-6391 │3000 │1000 │19000 │0 │19000 │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 │簡宏銘│簡宏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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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5年10月1日│2773-YK │3000 │1000 │10000 │0 │10000 │未蓋章 │許惟量│許惟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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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5年10月1日│ANX-5090 │3000 │1000 │10000 │0 │10000 │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 │黃宰我│黃宰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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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50-EG │3000 │1000 │10000 │0 │1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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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5年10月6日│AP-7892 │3000 │1000 │10000 │0 │10000 │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 │吳宗慶│吳宗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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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5年10月6日│5D-4788 │3000 │1000 │10000 │0 │10000 │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 │陳昱翔│陳昱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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