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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驣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威騰 被    告 瑞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禹西 被     告 OXYST CORP 兼法定代理人 王珮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3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禹西、王珮羽被訴詐欺案 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自字第3 號判決被告2 人無罪。依 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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