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驣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威騰
被 告 瑞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禹西
被 告 OXYST CORP
兼法定代理人 王珮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3 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禹西、王珮羽被訴詐欺案
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自字第3 號判決被告2 人無罪。依
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明 達
法 官 陳 紹 瑜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
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