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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附民字第 3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   告 洪佳慶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楊新傳       緒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郁霖 被   告 威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邦 被   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訴訟代理人 崔積耀律師       池泰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90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楊新傳經本院 諭知有罪,而依本件訴之聲明,係認被告威宏實業有限公司、立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緒永股份有限公司等應依民法規定負連帶 賠償責任,其等仍為民事訴訟之適格當事人,又本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鄭郁霖雖經本院諭知無 罪,惟經原告之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