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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 號 原   告 柯真女       何語峻       何董素梅       何語婕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威駿律師 被   告 許玉芳(阮英貴之繼承人)       阮士軒(阮英貴之繼承人)       江金水       信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兼 上 一 人之 陳美蘭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信協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兼 上 一 人之 陳趙靜妤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陳木       盧志宏       盧聰海即真銓材料行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訴字第7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