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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劉家豪 被  告  蔡世昌       好運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蔡世昌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46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00 萬元。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 連帶負擔。 (二)陳述及理由詳如起訴書。父親劉桐炎(已歿)因車禍 受傷導致右腳截肢,後因細菌感染死亡。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世昌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則刑事訴訟既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