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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謝瓊慧 被   告 賴文義       松美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鎮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