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謝瓊慧
被 告 賴文義
松美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張鎮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
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