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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柏采興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方致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2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Wizout牌之化妝品產品共壹佰肆拾箱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013號 被告柏采興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方致力違反化妝品衛 生管理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Wizout 牌化妝品共140 箱係被告等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等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 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於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等因未經許可,擅自輸入含藥之扣案之Wizout牌 化妝品共140 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 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處罰,前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3 月8 日以107 年度偵 字第301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1 年,經檢察官 職權送再議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7 年3 月19日以10 7 年度上職議字第3673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08 年3 月18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 議駁回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 107 年度偵字第3013號第13至14頁、第18至20頁)。而扣案 之Wizout牌化妝品共140 箱,均係柏采興業有限公司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負責人即方致力於偵查坦承不諱( 見上卷第10至11頁),依上揭說明,自應用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 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