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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王鈺涵 兼 法定代理人 陸潔儀 法定代理人 王偉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被   告 陳志勇       全安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偉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