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王鈺涵
兼
法定
代理人 陸潔儀
法定代理人 王偉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
律師
被 告 陳志勇
全安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偉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致人
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