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謝麗水
訴訟
代理人 謝 泩
謝秋芳
被 告 晉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永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65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影
本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金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審交
易字第565 號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