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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2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謝麗水 訴訟代理人 謝 泩       謝秋芳 被   告 晉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永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565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 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金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審交 易字第565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