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唯慶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章修璇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
偵續一字第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唯慶係被告富創藍圖有限公司(下稱
富創藍圖公司)之負責人,明知
告訴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歐易亞公司)於民國101 年11月27日製作完成之
「聯盟行銷服務合約書」,係
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
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或改作,竟
基於擅自以重製、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於103 年5 月1 日前某日,
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0 樓富創藍圖公司內
,將告訴人之「聯盟行銷服務合約書」之內容
予以重製並改
作成被告富創藍圖公司之「聯盟網CPA 合作規範」,並據此
於103 年5 月1 日,與愛上新鮮有限公司(即i3Fresh )簽
訂契約,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告訴人因
另
案對被告富創藍圖公司提起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
始發覺上情。因認吳唯慶之上開行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 項及第92條之罪嫌,另被告富創藍圖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
業務而違反著作權法上開罪嫌,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科
以該條之
罰金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
起訴書
所載內容,認被告所為分別涉犯上開違反著
作權法之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歐易亞公司於109 年1 月9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附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