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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智易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創藍圖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唯慶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 偵續一字第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唯慶係被告富創藍圖有限公司(下稱 富創藍圖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告訴人歐易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歐易亞公司)於民國101 年11月27日製作完成之 「聯盟行銷服務合約書」,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 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或改作,竟 基於擅自以重製、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於103 年5 月1 日前某日, 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0 樓富創藍圖公司內 ,將告訴人之「聯盟行銷服務合約書」之內容予以重製並改 作成被告富創藍圖公司之「聯盟網CPA 合作規範」,並據此 於103 年5 月1 日,與愛上新鮮有限公司(即i3Fresh )簽 訂契約,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告訴人因另 案對被告富創藍圖公司提起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 始發覺上情。因認吳唯慶之上開行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 項及第92條之罪嫌,另被告富創藍圖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 業務而違反著作權法上開罪嫌,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科 以該條之罰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所為分別涉犯上開違反著 作權法之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歐易亞公司於109 年1 月9 日具狀撤回其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