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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智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3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貝比歐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 忠奇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及同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