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3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貝比歐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
忠奇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 項之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及同法第92條之公開傳輸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
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
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