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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智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鴻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緝字第1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命中注定我愛你」影片, 係屬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 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租售家用影音產品,未經告訴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竟基於散 布之意圖,於民國98年4 月2 日,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在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ktiygrj16 」刊登「CoCo影碟小 舖熱賣台劇花樣少男少女/命中注定我愛你全場任三套免運 費喔」,並以新臺幣(下同)250 元,運費100 元之代價出 售前開盜版光碟片之廣告,向不特定人散播販賣盜版光碟之 資訊,並以其所申請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八甲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不特定顧客作為匯款之用。 後經警方喬裝買家,上網以350 元向其購得上開盜版「命 中注定我愛你」光碟乙套,被告即於98年4 月22日,委託超 峰速件運送股份有公司(下稱超峰公司)寄送予喬裝為買家 之警方,始循線查得上情。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著作權第 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嫌。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且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 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次按,所謂犯 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 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供述之住處分別係在「新北市○○ 區○○路0 段00巷00弄0 號」、「新北市○○區○○路0 段 00巷00號1 樓」,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稽,而被告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之際,其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 卷可稽,且斯時被告並未在本院轄區內之監所受羈押或徒刑 之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 是本案被告之住、居所及現所在地均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 首認定。又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係利用電腦網 路設備,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個人帳號向不特定人刊登散 播販賣盜版光碟之資訊,並提供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板橋八甲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不特定顧客匯 款之用,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其係在中國大陸上網刊 登上開販賣訊息等語,另被告委託超峰公司寄送其所販售光 碟之地點係在臺北縣○○鄉0000000市○○區○○○ 路○ 段○ ○○ 號,且被告係將上開光碟寄送至臺中縣○○鄉 0000000市○○區○○○路○○○ 號6 樓,業據證人即 超峰公司之陳和生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超峰快遞股份有 限公司98年5 月7 日(98)超總外字第10號函及所檢送之收 送貨單附卷可參,是本案之犯罪地亦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 。另告訴人之所在地雖為臺北市○○區○○路○○○ 巷○○號6 樓之3 ,然上開地點僅為告訴人權利受損害之地點,核與刑 法上犯罪行為之結果地應屬二事,自難據此認本院有管轄權 。是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於起訴時均非在本 院之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從而,公訴人誤向本院 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