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鴻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緝字第1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
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命中注定我愛你」影片,
係屬
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
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租售家用影音產品,未經
告訴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散布、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竟基於散
布之意圖,於民國98年4 月2 日,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在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ktiygrj16 」刊登「CoCo影碟小
舖熱賣台劇花樣少男少女/命中注定我愛你全場任三套免運
費喔」,並以新臺幣(下同)250 元,運費100 元之代價出
售前開盜版光碟片之廣告,向不特定人散播販賣盜版光碟之
資訊,並以其所申請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八甲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不特定顧客作為匯款之用。
嗣後經警方喬裝買家,上網以350 元向其購得上開盜版「命
中注定我愛你」光碟乙套,被告即於98年4 月22日,委託超
峰速件運送股份有公司(下稱超峰公司)寄送予喬裝為買家
之警方,始循線查得上情。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著作權第
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嫌。
二、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
諭知移送
於
管轄法院;且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
起訴時為標準,最高
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著有判決
可資參照。次按,所謂犯
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之規定,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
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所供述之住處分別係在「新北市○○
區○○路0 段00巷00弄0 號」、「新北市○○區○○路0 段
00巷00號1 樓」,此有各該筆錄在卷
可稽,而被告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之際,其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
附
卷可稽,且
斯時被告並未在本院轄區內之監所受
羈押或徒刑
之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足憑,
是本案被告之住、居所及現所在地均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
首
堪認定。又依
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係利用電腦網
路設備,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個人帳號向不特定人刊登散
播販賣盜版光碟之資訊,並提供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板橋八甲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不特定顧客匯
款之用,而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供稱其係在中國大陸上網刊
登上開販賣訊息等語,另被告委託超峰公司寄送其所販售光
碟之地點係在臺北縣○○鄉0000000市○○區○○○
路○ 段○ ○○ 號,且被告係將上開光碟寄送至臺中縣○○鄉
0000000市○○區○○○路○○○ 號6 樓,
業據證人即
超峰公司之陳和生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超峰快遞股份有
限公司98年5 月7 日(98)超總外字第10號函及所檢送之收
送貨單附卷
可參,是本案之犯罪地亦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
。另告訴人之所在地雖為臺北市○○區○○路○○○ 巷○○號6
樓之3 ,然上開地點僅為告訴
人權利受損害之地點,核與刑
法上犯罪行為之結果地應屬二事,自難據此認本院有管轄權
。是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於起訴時均非在本
院之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從而,公訴人誤向本院
提起公訴,
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