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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簡字第 11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1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歡恕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楊瀚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12203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臀部,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中午12時35分許,在址設臺北 市○○區○○○路○ 段○○巷○ ○○ 號之統一超商天東門市內 ,見起訴書代號AW000 -H108322 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 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於咖啡機櫃檯前等待拿取咖啡,竟 即基於性騷擾之犯意,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由A女身後經 過並以左手觸碰A女之臀部1 下,而對A女為性騷擾。經 A女報警處理,再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A女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述。 ㈢監視錄影光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勘驗筆錄。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意圖 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臀部罪。爰審酌被告為滿足 己身私欲,竟趁告訴人A女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摸A女之 臀部,顯然未能尊重他人身體之自主權利,所為實不足取, 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 告之選任辯護人固另以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自行抄寫心經 多次,真心懺悔其一時衝動所為犯行,並積極表示欲彌補告 訴人,向告訴人道歉之意願,經此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 ,應無再犯之虞等情,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云云,惟本院衡 酌被告身心正常之成年人,卻不知以理性自制衝動情緒, 仍趁A女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碰其臀部,除造成A女身心受 有負擔外,亦缺乏對於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尊重,而A女於 本院亦當庭表示無和解意願,希望法院給被告應有懲罰等語 ,顯無寬宥被告之意,是本院認自不宜逕依辯護人之聲請而 為緩刑之諭知,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