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簡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智雄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
8 年8 月28日所為108 年度士簡字第509 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緝字
第649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游智雄
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游智雄明知自己並無財力或相關專業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
且未曾實際參與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
區○○○路○ 段○○號1 樓,現已解散,下稱瀚域公司)之營
運,依其社會經驗及
智識程度,本可預見瀚域公司可能為虛
設之行號,且他人若任意借用不相識之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
義負責人,該他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從事不法商業行為,開
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稅額,供作逃
漏稅捐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
2 年4 月前不詳時間,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予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黃子豪」之人配合辦理瀚域公司變
更登記負責人手續,而於102 年4 月9 日起至103 年12月14
日間擔任瀚域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
證申請書」上簽名後交予「黃子豪」,由「黃子豪」據以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後,申購取得空
白之統一發票使用。而「黃子豪」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後,其
明知瀚域公司於102 年4 月間起至103 年10月間止,與如附
表所示之公司間,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之事實,
竟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
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瀚域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之
統一發票不實會計憑證共計54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7,096 萬2,275 元,再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
,據以申報扣抵各該公司同年度營業稅之銷項稅額,以此
不
正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354 萬8,114
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務管理及核課稅捐之公平
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告發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
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之
各項
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游智雄均未爭執其
證據能力,
且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
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自得作為證
據,合先敘明。
二、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下列
非供述證據,經核其作成
及取證程序均無違法之處,與本案亦具有關連性,檢察官、
被告復皆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詹木松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
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瀚域公司變更登
記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
路明細、如附表所示相關公司之移送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清單(銷項2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 年8 月10日財北國
稅審四字第1070030036號函及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見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3173號卷〈下稱他字卷〉卷
一第2 至10、64至81、94至95、196 至239 、241 至253 、
28 2至295 、319 至386 、446 至463 頁;他字卷二第41至
56頁),足認被告上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
實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雖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6 月6 日施行,惟本次修正僅將該條文原第
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該條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
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
第1 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
刑法第2 條之
法律變更,無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逕適用裁判
時法,合先敘明。
㈡按統一發票
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
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 條之
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㈢次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
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
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
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
法
益之結果間有
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
犯罪之故意。從而,雖然被告確有從事構成犯罪要件以外之
作為,而使犯罪順利完成,但如果控方無法舉出確實證據以
證明其有和
正犯之間,具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者,仍
祇能
依
罪疑唯輕原則,認屬幫助犯,而不能逕行課以
共同正犯責
任(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將身分證件等
個人資料提供予「黃子豪」使用而擔任瀚
域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上
親簽自己之姓名之行為,確實對於「黃子豪」實施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之正犯行為給予助力,然無證據證明被告業已直
接參與以瀚域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或對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之數量、金額、開立之對象等相關事項有決定權
,尚難認被告已從事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
止於對「黃子豪」之犯罪提供助力,為幫助犯。
㈣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
,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
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
施犯罪之正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要旨參
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且依前
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說明,
無庸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 項、
第215 條之幫助
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觸犯
上開二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再被告以幫助之意思,
參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撤銷改判及
科刑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前開犯行事證明確,而
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
⒈本案被告係以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為構成要件以外之提供個人身分證
件而擔任瀚域公司名義負責人,及以瀚域公司負責人名義領
用統一發票之行為,核其所為僅係為「黃子豪」虛開不實發
票之犯行提供助力,尚難認係有直接參與虛開瀚域公司發票
之行為;此外,亦查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就以瀚域公司名義
虛開不實發票之犯行,與「黃子豪」間有
犯意聯絡,自難認
被告前開所為,係出於自己犯罪之主觀犯意,原審就被告前
開犯行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共同正犯,自有未洽。
⒉再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而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故在事實上
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正犯犯罪,要亦各負幫助責任,不得
論以共同幫助之刑責(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793 號
判例意旨
參照),故被告雖擔任瀚域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同意以瀚域公
司名義領用統一發票使用,助「黃子豪」遂行虛開不實發票
之行為,而涉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罪,惟並非「共同實施
犯罪」,原審認被告所為係犯共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亦
有誤會。
⒊至被告
上訴意旨雖以其僅係人頭負責人,原審量刑過重云云
,然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
狀,在
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
限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且原審判決已就量刑事由詳
為審酌上情,並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綜合審酌被告之
犯罪手法、
犯後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等刑法第57條所定之
各項事項,而為
宣告刑之裁量,其量定之刑罰,客觀上並未
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裁量權限,
核屬法院量刑職權之適法
行使,亦難認有何不當。至被告上訴意旨雖又以其經濟困難
,請求給予
緩刑之宣告云云。然本院審酌多年來因草率提供
個人資料或銀行帳戶而生之犯罪於社會上層出不窮,被告為
成年人,對此應有認識,卻恣意提供個人資料,容任他人使
用而為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
其所造成之危害並非輕微(虛開發票之金額達7,096 萬2,27
5 元,逃漏之稅額達354 萬8,114 元),是衡酌上情,認本
案仍應藉由刑之執行而達警惕之效,不宜率予緩刑之宣告,
附此敘明。至被告所述家庭經濟壓力因素,可於執行時依法
向檢察官聲請分期執行,由檢察官視被告具體情況予以准駁
,亦一併指明。
⒋綜上,被告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業
如前述,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
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恣意出借個人身分擔任
虛設行號之名義負責人,而幫助前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
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
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
正確性及公平性,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犯罪所生危害非
輕,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又本案被告僅係幫助他人犯罪,查無其有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之事證,兼衡被告自陳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現為
低收入戶、以在工地打零工為生、單身、尚有1 名12歲之子
女待其撫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
8 年度偵緝字第649 號卷第11頁;本院108 年度審簡上字第
63號卷108 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第4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
沒收部分
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
正第38條、第40條,增訂第38條之1 、第38條之2 、第38條
之3 、第40條之2 ;另於105 年5 月27日再次修正第38條之
3 ,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又立法者因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
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
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自應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即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不生
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又刑法修正後,有關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除
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定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
人而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者、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
之過苛調節條款所定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者外,應適用
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
第三人所取得之
犯罪所得及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
息,並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查,被告就
本案犯行雖坦承不諱,然辯稱其擔任瀚域公司名義負責人並
未獲得任何好處等語(見本院108 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第4
頁),而否認就本案犯行有獲得任何對價,復依卷內現存事
證,亦查無被告業已獲取任何歸屬於被告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益,是
本件尚不生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價額之問題,亦一併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
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蔡元仕到庭
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附表:
┌──┬─────────────┬─────┬─────┬──────┬──────┐
│編號│買方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
│ 1 │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900,000 │45,000 │
├──┼─────────────┼─────┼─────┼──────┼──────┤
│ 2 │翔順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1,262,057 │63,103 │
├──┼─────────────┼─────┼─────┼──────┼──────┤
│ 3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612,000 │30,600 │
├──┼─────────────┼─────┼─────┼──────┼──────┤
│ 4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276,300 │13,815 │
├──┼─────────────┼─────┼─────┼──────┼──────┤
│ 5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4月 │LL00000000│878,700 │43,935 │
├──┼─────────────┼─────┼─────┼──────┼──────┤
│ 6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704,000 │35,200 │
├──┼─────────────┼─────┼─────┼──────┼──────┤
│ 7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733,500 │36,675 │
├──┼─────────────┼─────┼─────┼──────┼──────┤
│ 8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814,750 │40,738 │
├──┼─────────────┼─────┼─────┼──────┼──────┤
│ 9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883,000 │44,150 │
├──┼─────────────┼─────┼─────┼──────┼──────┤
│ 10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974,000 │48,700 │
├──┼─────────────┼─────┼─────┼──────┼──────┤
│ 11 │達陞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835,200 │41,760 │
├──┼─────────────┼─────┼─────┼──────┼──────┤
│ 12 │廣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1,200,000 │60,000 │
├──┼─────────────┼─────┼─────┼──────┼──────┤
│ 13 │廣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5月 │MJ00000000│2,800,000 │140,000 │
├──┼─────────────┼─────┼─────┼──────┼──────┤
│ 14 │唯美興業有限公司 │102年6月 │MJ00000000│100,000 │5,000 │
├──┼─────────────┼─────┼─────┼──────┼──────┤
│ 15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6月 │MJ00000000│1,757,400 │87,870 │
├──┼─────────────┼─────┼─────┼──────┼──────┤
│ 16 │廣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6月 │MJ00000000│2,060,000 │103,000 │
├──┼─────────────┼─────┼─────┼──────┼──────┤
│ 17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1,224,000 │61,200 │
├──┼─────────────┼─────┼─────┼──────┼──────┤
│ 18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10,000 │125,500 │
│ │ │ │ │(聲請簡易判│(聲請簡易判│
│ │ │ │ │決處刑意旨誤│決處刑意旨誤│
│ │ │ │ │載為 │載為125,000 │
│ │ │ │ │2,500,000 )│) │
├──┼─────────────┼─────┼─────┼──────┼──────┤
│ 19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20,000 │126,000 (聲│
│ │ │ │ │(聲請簡易判│請簡易判決處│
│ │ │ │ │決處刑意旨誤│刑意旨誤載為│
│ │ │ │ │載為 │125,000 ) │
│ │ │ │ │2,500,000 )│ │
├──┼─────────────┼─────┼─────┼──────┼──────┤
│ 20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1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2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3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4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5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7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6 │力廣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340,000 │17,000 │
├──┼─────────────┼─────┼─────┼──────┼──────┤
│ 27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8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2,500,000 │125,000 │
├──┼─────────────┼─────┼─────┼──────┼──────┤
│ 29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2,000,000 │100,000 │
├──┼─────────────┼─────┼─────┼──────┼──────┤
│ 30 │萬灃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8月 │NG00000000│2,000,000 │100,000 │
├──┼─────────────┼─────┼─────┼──────┼──────┤
│ 31 │旺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157,500 │7,875 │
├──┼─────────────┼─────┼─────┼──────┼──────┤
│ 32 │力廣工程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75,506 │37,775(聲請│
│ │ │ │ │ │簡易判決處刑│
│ │ │ │ │ │意旨誤載為 │
│ │ │ │ │ │3,775 ) │
│ │ │ │ │ │ │
├──┼─────────────┼─────┼─────┼──────┼──────┤
│ 33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921,000 │46,050 │
│ │ │ │ │(聲請簡易判│(聲請簡易判│
│ │ │ │ │決處刑意旨誤│決處刑意旨誤│
│ │ │ │ │載為552,600 │載為27,63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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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204,000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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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18,000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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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610,000 │3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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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 │PE00000000│220,000 │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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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日商栗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102年10月 │PE00000000│378,000 │18,900 │
│ │灣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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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102年10月 │PE00000000│8,000,000 │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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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2,100,000 │1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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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利合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50,000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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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日商栗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102年11月 │QC00000000│756,000 │37,800 │
│ │灣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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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 │102年11月 │QC00000000│8,000,000 │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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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QC00000000│292,900 │14,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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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QC00000000│340,000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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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利合實業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QC00000000│100,000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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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日商栗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103年2月 │ZA00000000│126,000 │6,300 │
│ │灣分公司 │(聲請簡易│ │ │ │
│ │ │判決處刑書│ │ │ │
│ │ │誤載為102 │ │ │ │
│ │ │年12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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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傑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435,000 │2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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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正升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103年1月 │ZA00000000│50,000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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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92,100 │4,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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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2月 │ZA00000000│27,000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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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392,762 │19,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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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5月 │AQ00000000│189,000 │9,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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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441,000 │22,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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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70,962,275 │3,548,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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